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不少人找寻孵化公司希望打造爆款IP,想要涌入“网红”市场分得一杯羹。但是,签了合作协议就能一举成名吗?合同陷入僵局怎么办?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刘某与A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刘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返还保证金,A公司却认为刘某违约,拒绝返还。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刘某与A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为刘某提供线上线下短视频带货的直播技巧、视频剪辑、爆品文案等免费培训,刘某在培训合格后与A公司进行直播带货合作,A公司获产品利润60%分佣。为确保后续双方顺利合作,刘某需缴纳6000元合作保证金,若刘某完成培训课程后违反约定不进行后期直播带货合作或因个人原因导致合作终止,A公司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A公司通过钉钉群向刘某发送养号涨粉方法资料、带货产品链接等,并提供相关指导。
后A公司告知刘某可升级到29800元套餐做长线IP货盘,刘某认为需再交29800元才能做长线IP货盘与其一开始签约预期不符,认为A公司虚假承诺,同时主张该协议性质为交纳培训费、接受直播带货培训的服务合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
A公司认为刘某系自愿签署协议,29800元项目属自愿选择而非强制,该项目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冲突,A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退还6000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A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对合作项目、利润分配、账号权属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性质应为合作合同而非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但刘某接受免费培训后却以A公司存在虚假承诺为由反悔并明确要求解除合同,不再进行后期直播带货合作,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合作保证金应不予退还。由于网络直播需由刘某本人创作并更新账号内容,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故该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该主播合作协议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并驳回刘某要求A公司退还其6000元合作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刘某主张该协议系服务合同,A公司称该协议为合作合同。服务合同是指由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的合同。结合本案缔约背景、合同内容等有关事实,可以认定该《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为共同打造爆款直播带货IP而签订,注重彼此间的协同配合、互利共赢,而非仅由A公司提供培训、刘某接受服务并支付价款的服务合同,故该协议的合同性质系合作合同,与服务合同存在本质差异。
2.关于合同僵局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其中蕴含三个要件:一是合同履行不能,二是履行不能系因违约方原因所致,三是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而“合同履行不能”第二种情形中“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通常是指具有人身专属性或显著个性化,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自由意志,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果强制履行则会危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故不适合请求继续履行。
本案中,刘某以A公司作出虚假承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该主张成立。在此情形下, 刘某作为违约方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A公司作为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刘某又拒绝履行合同,合同陷入僵局状态。现刘某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考虑到案涉合同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合同标的履行需由刘某本人进行创作并更新账号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该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确认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官提示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新型行业,对主播自身素养、选品质量、策划营销、长期经营能力有一定要求。当事人应客观理性评估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签订协议前明确自身的需求及目的,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考察合作项目,清晰筹划账号权属,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审慎作出合作决定,以期实现个人价值。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不少人找寻孵化公司希望打造爆款IP,想要涌入“网红”市场分得一杯羹。但是,签了合作协议就能一举成名吗?合同陷入僵局怎么办?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刘某与A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刘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返还保证金,A公司却认为刘某违约,拒绝返还。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刘某与A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为刘某提供线上线下短视频带货的直播技巧、视频剪辑、爆品文案等免费培训,刘某在培训合格后与A公司进行直播带货合作,A公司获产品利润60%分佣。为确保后续双方顺利合作,刘某需缴纳6000元合作保证金,若刘某完成培训课程后违反约定不进行后期直播带货合作或因个人原因导致合作终止,A公司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A公司通过钉钉群向刘某发送养号涨粉方法资料、带货产品链接等,并提供相关指导。
后A公司告知刘某可升级到29800元套餐做长线IP货盘,刘某认为需再交29800元才能做长线IP货盘与其一开始签约预期不符,认为A公司虚假承诺,同时主张该协议性质为交纳培训费、接受直播带货培训的服务合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
A公司认为刘某系自愿签署协议,29800元项目属自愿选择而非强制,该项目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冲突,A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退还6000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A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对合作项目、利润分配、账号权属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性质应为合作合同而非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但刘某接受免费培训后却以A公司存在虚假承诺为由反悔并明确要求解除合同,不再进行后期直播带货合作,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合作保证金应不予退还。由于网络直播需由刘某本人创作并更新账号内容,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故该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该主播合作协议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并驳回刘某要求A公司退还其6000元合作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刘某主张该协议系服务合同,A公司称该协议为合作合同。服务合同是指由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的合同。结合本案缔约背景、合同内容等有关事实,可以认定该《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为共同打造爆款直播带货IP而签订,注重彼此间的协同配合、互利共赢,而非仅由A公司提供培训、刘某接受服务并支付价款的服务合同,故该协议的合同性质系合作合同,与服务合同存在本质差异。
2.关于合同僵局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其中蕴含三个要件:一是合同履行不能,二是履行不能系因违约方原因所致,三是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而“合同履行不能”第二种情形中“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通常是指具有人身专属性或显著个性化,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自由意志,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果强制履行则会危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故不适合请求继续履行。
本案中,刘某以A公司作出虚假承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该主张成立。在此情形下, 刘某作为违约方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A公司作为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刘某又拒绝履行合同,合同陷入僵局状态。现刘某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考虑到案涉合同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合同标的履行需由刘某本人进行创作并更新账号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该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确认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官提示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新型行业,对主播自身素养、选品质量、策划营销、长期经营能力有一定要求。当事人应客观理性评估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签订协议前明确自身的需求及目的,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考察合作项目,清晰筹划账号权属,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审慎作出合作决定,以期实现个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