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公安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举措成效情况。
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介绍,近年来,金融领域的消费纠纷矛盾较为突出,滋生非法中介乱象,并借助互联网快速蔓延,已形成完整的黑灰产业链,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华列兵表示,为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领域矛盾风险,今年6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部署17个重点省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先后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有效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全力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有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通过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清算组织的协作配合,切实把监管数据、产业数据和警务数据整合汇聚,进一步健全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跨部门通报机制,有效推动形成行政稽查和刑事打击无缝衔接、一体推进的常态化打击整治工作格局。
华列兵说,针对集群打击中发现的制度漏洞、金融机构风险治理短板等问题,累计向主责部门发送“公安经侦建议函”39份,不断压缩不法中介利用制度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同时,依托“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节点加大宣防力度,部分地区金融纠纷投诉率明显下降,公众参与度、满意度显著提升。
挑战
“黑灰产”行为法律关系复杂 不法分子长期钻法律空子
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存在哪些难点?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呈现哪些特征与挑战?华列兵作了回应。
针对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存在的难点,华列兵介绍,首先是行为辨识难。金融领域“黑灰产”活动往往借助网络技术进行,产品多层嵌套,身份识别难,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上下游非法产业链分工明确、相互独立,且犯罪国际化趋势愈发明显,行为隐蔽性强。
其次是性质认定难。金融领域“黑灰产”行为法律关系复杂,不法分子长期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运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犯罪定性难度较大。
最后是信息追踪难。金融非法中介往往利用新媒体平台引流,然后通过点对点、一对一方式或专属群诱导客户消费借机牟利,其传播扩散呈网络化趋势,源头有效遏制难度加大。
就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呈现的特征与挑战,华列兵表示,此类犯罪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运作模式产业化。金融领域“黑灰产”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产业链条,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定制统一话术、伪造虚假证明、代为谈判协商等环节。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职业化。主要表现在部分职业律师和催收机构专业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机构投诉规则,在利益驱使下相继加入“反催收”等团队,对不法行为推波助澜,产生了职业投诉人、代理人。还有一方面是作案手段隐蔽化。不法分子利用各类新技术手段和智能生成工具,使有关行为识别发现的难度很大。
防范
金融机构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 斩断“黑灰产”获利渠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邢桂君表示,当前金融领域“黑灰产”已演化为借助高科技手段批量化、智能化、产业化造假,传统风控模式难以有效识别和应对。
他介绍,治理金融领域“黑灰产”既需要司法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强执法司法协作、综合施策,更需要金融机构坚定扛牢全面风险管理,特别是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筑牢风险屏障。“借此机会,提醒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传承和发展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三铁’内控管理准则,持续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使风险管理走在市场曲线前面。”
邢桂君说,要强化源头防控,金融机构要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合作机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优化投诉分类处置与差异化考核政策,畅通客户合理诉求的投诉与调解渠道。要加强科技赋能,金融机构要加大科技投入,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黑灰产”风险识别能力,构建智能化风险防控体系。要转变经营理念,监管部门将持续规范行业经营秩序,金融机构要树牢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找准市场定位,优化考核导向,提升自主获客能力,规范员工展业行为,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斩断“黑灰产”获利渠道。
案例
广东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集资被通报 涉案金额达9亿余元
12月25日,公安部通报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广东周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入选,该案件涉案金额最高,达9亿余元。
2025年2月,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周某某等人以“4折解债”代理维权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经查,2023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成立多家“欣某系”关联公司,在不具备对接任何银行及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资质的情况下,以召开线下推介宣传会、线上推广引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称该公司与多家AMC(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有合作关系,以“4折解债”为幌子,面向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贷款逾期负债客户,收取负债人债务总金额40%的解债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帮助其解除全部债务,向不特定债务人吸收解债资金,并成立“债审部”假冒客户接听催收电话进行反催收,截至案发,共吸收全国28个省份1.4万名负债客户解债资金9亿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将周某某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朱嘉伟介绍,通过广东公安机关侦办的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他们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首先是犯罪团伙组织化、专业化。犯罪团伙通过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伪装身份,形成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充分利用消费者迫切想“解除债务”的心理,设计复杂的“服务”与合同陷阱,编织诱人话术,线上线下同步洗脑,专业化程度高。其次是名为“解债”,实为骗新还旧。涉案公司并无实际经营活动,公司资质和宣称的项目为虚构,不法分子往往打着与相关资产处置公司有合作、可以“打折解债”“债务调解”等旗号行骗,其实是通过骗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维持,以“解债”之名行诈骗之实。最后是迷惑性大,发展迅速。犯罪团伙以召开线下推介宣传会、线上引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影响力大,发展迅速。
朱嘉伟表示,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凡是遇到打着“不用还的贷款”“全额化债”“低成本维权”“不成功100%退费”等极具诱惑力旗号的推介,消费者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特别要拒绝预缴高额费用,应该通过与有关机构协商、向监管部门反馈或司法救济等合法渠道解决。
12月25日,公安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举措成效情况。
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介绍,近年来,金融领域的消费纠纷矛盾较为突出,滋生非法中介乱象,并借助互联网快速蔓延,已形成完整的黑灰产业链,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华列兵表示,为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领域矛盾风险,今年6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部署17个重点省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先后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有效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全力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有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通过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清算组织的协作配合,切实把监管数据、产业数据和警务数据整合汇聚,进一步健全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跨部门通报机制,有效推动形成行政稽查和刑事打击无缝衔接、一体推进的常态化打击整治工作格局。
华列兵说,针对集群打击中发现的制度漏洞、金融机构风险治理短板等问题,累计向主责部门发送“公安经侦建议函”39份,不断压缩不法中介利用制度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同时,依托“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节点加大宣防力度,部分地区金融纠纷投诉率明显下降,公众参与度、满意度显著提升。
挑战
“黑灰产”行为法律关系复杂 不法分子长期钻法律空子
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存在哪些难点?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呈现哪些特征与挑战?华列兵作了回应。
针对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存在的难点,华列兵介绍,首先是行为辨识难。金融领域“黑灰产”活动往往借助网络技术进行,产品多层嵌套,身份识别难,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上下游非法产业链分工明确、相互独立,且犯罪国际化趋势愈发明显,行为隐蔽性强。
其次是性质认定难。金融领域“黑灰产”行为法律关系复杂,不法分子长期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运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犯罪定性难度较大。
最后是信息追踪难。金融非法中介往往利用新媒体平台引流,然后通过点对点、一对一方式或专属群诱导客户消费借机牟利,其传播扩散呈网络化趋势,源头有效遏制难度加大。
就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呈现的特征与挑战,华列兵表示,此类犯罪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运作模式产业化。金融领域“黑灰产”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产业链条,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定制统一话术、伪造虚假证明、代为谈判协商等环节。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职业化。主要表现在部分职业律师和催收机构专业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机构投诉规则,在利益驱使下相继加入“反催收”等团队,对不法行为推波助澜,产生了职业投诉人、代理人。还有一方面是作案手段隐蔽化。不法分子利用各类新技术手段和智能生成工具,使有关行为识别发现的难度很大。
防范
金融机构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 斩断“黑灰产”获利渠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邢桂君表示,当前金融领域“黑灰产”已演化为借助高科技手段批量化、智能化、产业化造假,传统风控模式难以有效识别和应对。
他介绍,治理金融领域“黑灰产”既需要司法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强执法司法协作、综合施策,更需要金融机构坚定扛牢全面风险管理,特别是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筑牢风险屏障。“借此机会,提醒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传承和发展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三铁’内控管理准则,持续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使风险管理走在市场曲线前面。”
邢桂君说,要强化源头防控,金融机构要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合作机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优化投诉分类处置与差异化考核政策,畅通客户合理诉求的投诉与调解渠道。要加强科技赋能,金融机构要加大科技投入,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黑灰产”风险识别能力,构建智能化风险防控体系。要转变经营理念,监管部门将持续规范行业经营秩序,金融机构要树牢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找准市场定位,优化考核导向,提升自主获客能力,规范员工展业行为,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斩断“黑灰产”获利渠道。
案例
广东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集资被通报 涉案金额达9亿余元
12月25日,公安部通报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广东周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入选,该案件涉案金额最高,达9亿余元。
2025年2月,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周某某等人以“4折解债”代理维权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经查,2023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成立多家“欣某系”关联公司,在不具备对接任何银行及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资质的情况下,以召开线下推介宣传会、线上推广引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称该公司与多家AMC(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有合作关系,以“4折解债”为幌子,面向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贷款逾期负债客户,收取负债人债务总金额40%的解债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帮助其解除全部债务,向不特定债务人吸收解债资金,并成立“债审部”假冒客户接听催收电话进行反催收,截至案发,共吸收全国28个省份1.4万名负债客户解债资金9亿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将周某某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朱嘉伟介绍,通过广东公安机关侦办的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他们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首先是犯罪团伙组织化、专业化。犯罪团伙通过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伪装身份,形成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充分利用消费者迫切想“解除债务”的心理,设计复杂的“服务”与合同陷阱,编织诱人话术,线上线下同步洗脑,专业化程度高。其次是名为“解债”,实为骗新还旧。涉案公司并无实际经营活动,公司资质和宣称的项目为虚构,不法分子往往打着与相关资产处置公司有合作、可以“打折解债”“债务调解”等旗号行骗,其实是通过骗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维持,以“解债”之名行诈骗之实。最后是迷惑性大,发展迅速。犯罪团伙以召开线下推介宣传会、线上引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影响力大,发展迅速。
朱嘉伟表示,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凡是遇到打着“不用还的贷款”“全额化债”“低成本维权”“不成功100%退费”等极具诱惑力旗号的推介,消费者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特别要拒绝预缴高额费用,应该通过与有关机构协商、向监管部门反馈或司法救济等合法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