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李明(化名)与华娟(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共同生活后生育一子,后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华娟收到李明彩礼款16万元,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终止同居关系。李明起诉主张华娟返还80%彩礼,共计12.8万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华娟双方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娟明显不公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李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彩礼是我国常见的婚嫁习俗,然而当婚姻破裂,彩礼返还问题常常成为婚姻家庭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有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般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未共同生活,或者同居时间较短,通常要返还彩礼。
本案中,法院认为,上述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中,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只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案例苑】
案情:李明(化名)与华娟(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共同生活后生育一子,后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华娟收到李明彩礼款16万元,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终止同居关系。李明起诉主张华娟返还80%彩礼,共计12.8万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华娟双方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娟明显不公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李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彩礼是我国常见的婚嫁习俗,然而当婚姻破裂,彩礼返还问题常常成为婚姻家庭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有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般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未共同生活,或者同居时间较短,通常要返还彩礼。
本案中,法院认为,上述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中,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只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