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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严禁开展殡仪服务

2026-01-13 06:19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医疗机构严禁开展殡仪服务

昨天(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亡故患者遗体在医疗机构临时停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严禁医疗机构开展殡仪服务、外包太平间及诱导高消费。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优化遗体处置流程,可设置遗体暂存区(太平间仅提供暂存服务)。患者死亡后,应迅速将遗体移至暂存区,并通知家属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在暂存区停放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应尽快转运至殡仪馆。

严禁在医疗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售卖殡葬用品;外包太平间或引入第三方提供殡仪服务;接收、存放院外遗体;使用救护车等医疗车辆转运遗体。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死因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机构须在死亡发生或家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如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或送医途中正常死亡,由救治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如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非正常死亡需开具证明,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

医疗机构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严格保护逝者及家属隐私。工作人员不得向殡葬服务机构违规提供家属信息,不得诱导消费,包括推荐、引导或强制家属到指定机构高消费。医疗机构应提供正规机构联系方式供家属自主选择。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柴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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