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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惹祸 家长不能“甩锅”

2026-03-25 07:42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熊孩子”惹祸 家长不能“甩锅”

据媒体近日报道,某地一名9岁男孩因好奇心作祟,用打火机点燃小区入户厅床垫引发火灾,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并拨打消防电话,才未酿成大祸。经核算,此次火灾造成损失约2.1万元,最终由男孩家长全额承担。这起事件看似是孩子的无心之失,实则直指家长监护责任的缺失,也再次敲响了未成年人监护的警钟。

好奇心强、活泼好动是未成年人的天性,但其认知水平有限,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无法全面预判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正因如此,“熊孩子”惹祸现象时有发生,因玩火引发的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殊不知,此类行为一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这份责任要落在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身上,法律早已明确家长的监护责任底线: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被侵权人要求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监护人主张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可见,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后果要由监护人兜底,任何“孩子不懂事”“自己没过错”的借口,都不能成为推脱责任的理由。

此类案件看似是孩子的过错,实则是家长监护责任的缺位,是家庭教育管理的严重偏差。这种缺位不仅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自身成长也是一种伤害。因此,面对“熊孩子”闯下的祸事,家长不能只停留在经济赔偿层面,更要主动扛起监护责任,及时对孩子进行思想和行为纠偏,从根源上杜绝不当行为再次发生。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对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可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些规定,既是对家长“依法带娃”的明确指引,更是倒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家长履行好教育监护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家长不仅要给他们自由成长的空间,更要牢记监护使命,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提升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日常教育、管束与监督,及时干预纠正不当行为,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郑涛(QV0003)作者: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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