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情况。专项行动自去年3月启动,为期一年。本次专项行动聚焦“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其间,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案件线索6.6万多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7亿元,为企业办实事10多万件。
在纠治“乱检查”方面,各地通过开展“综合查一次”、分级分类检查、“扫码入企”等,行政检查的总量同比下降34%、发现问题的比例平均提高近19个百分点。
针对“乱罚款”“乱收费”,清理违规设置与罚没收入有关的考核指标,全国行政罚没收入同比明显下降,查处违规自立项目、设立服务费等违规收费案件5900多件,退还企业13亿多元。
此外,紧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排查违规异地行政执法案件600多件,各地出台异地执法协作制度机制610多项。
关注1
全国共查处乱罚款案件5500多件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行动期间把纠治乱罚款、趋利性执法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纠治,加大乱罚款案件查纠力度。对类案不同罚、顶格处罚、以罚代管等乱罚款行为,各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乱罚款案件5500多件,涉案金额7.9亿元。对不落实“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的,坚决整改。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行政罚没异常增长的动态监测,对罚没收入增长20%以上的地方进行重点关注。
同时,各地各部门深挖引发乱罚款的深层次原因,清理罚没收入考核指标,把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和考核变相挂钩作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
此外,健全罚没收入管理的制度机制。注重从源头上解决罚没收入管理不到位、处置不规范等问题。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一年时间,专项行动聚焦“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纠治,取得明显成效。
关注2
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不搞“走过场”式检查
胡卫列表示,规范涉企检查,规范的是乱检查、滥检查,不是要求检查越少越好,更不是不检查。
他特别强调,“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与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坚持最严的标准,实施最有力的监管,决不能搞‘走过场’、卸责式检查。”
同时,在一些地方,仍有企业反映“虽然检查次数减少了,但检查事项还没有明显减少”。比如“综合查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检查,但不同部门原有的检查要求并没有变化。
胡卫列表示,司法部已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在8个地方部署专门试点,采取措施提高行政检查规范性、精准化。比如,优化“综合查一次”,推动跨部门同类检查事项合并打包、多项联查、信息共享,把企业迎检具体事项总量减下来。又如,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规范行政检查的流程和内容。通过以上手段,推动监管从粗放式向精准高效转变。
关注3
企业不得简单以“有码、无码”为由拒绝或拖延检查
记者了解到,全国范围内正在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企业不能简单以“有码、无码”为由拒绝或拖延执法检查。
据介绍,“扫码入企”是规范行政检查的有效措施,很多地方已探索运用“扫码入企”治理乱检查,通过“政府赋码、执法亮码、企业扫码”,实现对行政检查全过程监督,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入企检查前,执法人员要报批报备检查任务,系统自动生成“执法码”;联合检查的,一次只赋一个码。未取得“执法码”的,不得实施检查;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事后要限时补办。入企检查时,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码”,企业扫码核验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一键反馈。入企检查后,自动形成检查记录与执法文书,统一汇聚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检查的全过程监督。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26个省份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扫码入企”,其他省份也在部分地市开展该项工作。
刘波表示,配合好行政执法检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对检查有异议可以反映,但不能简单以“有码、无码”为由,拒绝或拖延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执法部门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法定职责,甚至放松监管。
关注4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异地执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涉企执法过程中,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李慧说,规范涉企执法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重要内容。法律针对涉企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设置多个条款,可以概括为“两个应当”“两个不得”和“两个禁止”。
“两个应当”,其中一个是“应当减少影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另一个是“应当过罚相当”,法律明确,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两个不得”,包括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以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两个禁止”,分别是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为了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在案件管辖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要求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
李慧表示,近期,国家发改委印发《“法治护航民营经济”行动方案》,明确18项具体举措。下一步,将围绕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举措。
5月2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情况。专项行动自去年3月启动,为期一年。本次专项行动聚焦“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其间,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案件线索6.6万多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7亿元,为企业办实事10多万件。
在纠治“乱检查”方面,各地通过开展“综合查一次”、分级分类检查、“扫码入企”等,行政检查的总量同比下降34%、发现问题的比例平均提高近19个百分点。
针对“乱罚款”“乱收费”,清理违规设置与罚没收入有关的考核指标,全国行政罚没收入同比明显下降,查处违规自立项目、设立服务费等违规收费案件5900多件,退还企业13亿多元。
此外,紧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排查违规异地行政执法案件600多件,各地出台异地执法协作制度机制610多项。
关注1
全国共查处乱罚款案件5500多件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行动期间把纠治乱罚款、趋利性执法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纠治,加大乱罚款案件查纠力度。对类案不同罚、顶格处罚、以罚代管等乱罚款行为,各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乱罚款案件5500多件,涉案金额7.9亿元。对不落实“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的,坚决整改。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行政罚没异常增长的动态监测,对罚没收入增长20%以上的地方进行重点关注。
同时,各地各部门深挖引发乱罚款的深层次原因,清理罚没收入考核指标,把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和考核变相挂钩作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
此外,健全罚没收入管理的制度机制。注重从源头上解决罚没收入管理不到位、处置不规范等问题。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一年时间,专项行动聚焦“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纠治,取得明显成效。
关注2
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不搞“走过场”式检查
胡卫列表示,规范涉企检查,规范的是乱检查、滥检查,不是要求检查越少越好,更不是不检查。
他特别强调,“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与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坚持最严的标准,实施最有力的监管,决不能搞‘走过场’、卸责式检查。”
同时,在一些地方,仍有企业反映“虽然检查次数减少了,但检查事项还没有明显减少”。比如“综合查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检查,但不同部门原有的检查要求并没有变化。
胡卫列表示,司法部已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在8个地方部署专门试点,采取措施提高行政检查规范性、精准化。比如,优化“综合查一次”,推动跨部门同类检查事项合并打包、多项联查、信息共享,把企业迎检具体事项总量减下来。又如,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规范行政检查的流程和内容。通过以上手段,推动监管从粗放式向精准高效转变。
关注3
企业不得简单以“有码、无码”为由拒绝或拖延检查
记者了解到,全国范围内正在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企业不能简单以“有码、无码”为由拒绝或拖延执法检查。
据介绍,“扫码入企”是规范行政检查的有效措施,很多地方已探索运用“扫码入企”治理乱检查,通过“政府赋码、执法亮码、企业扫码”,实现对行政检查全过程监督,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入企检查前,执法人员要报批报备检查任务,系统自动生成“执法码”;联合检查的,一次只赋一个码。未取得“执法码”的,不得实施检查;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事后要限时补办。入企检查时,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码”,企业扫码核验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一键反馈。入企检查后,自动形成检查记录与执法文书,统一汇聚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检查的全过程监督。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26个省份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扫码入企”,其他省份也在部分地市开展该项工作。
刘波表示,配合好行政执法检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对检查有异议可以反映,但不能简单以“有码、无码”为由,拒绝或拖延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执法部门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法定职责,甚至放松监管。
关注4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异地执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涉企执法过程中,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李慧说,规范涉企执法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重要内容。法律针对涉企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设置多个条款,可以概括为“两个应当”“两个不得”和“两个禁止”。
“两个应当”,其中一个是“应当减少影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另一个是“应当过罚相当”,法律明确,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两个不得”,包括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以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两个禁止”,分别是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为了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在案件管辖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要求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
李慧表示,近期,国家发改委印发《“法治护航民营经济”行动方案》,明确18项具体举措。下一步,将围绕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