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明确对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对学生退学处理,以及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近年来,多起高校不当处分学生事件持续引发热议。一些高校在做出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等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处分时,往往疏于完整事实核查,省略申辩、听证等规范流程,处置草率,甚至将开除学生学籍等顶格处分当作应对舆情的公关手段,以重罚快速平息舆论。这暴露出一些学校存在重维稳、轻法治的治理短板,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籍和学位,关乎学生重大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学生被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理应有救济渠道。不过此前,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和退学处理,通常被视为学校实施教育的自主行为。
实践中,不少学生遭遇学籍、学位纠纷后,只能依靠校内申诉渠道维权,校内处理结论往往具备终局性,学生即便不服,也难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有效救济;即便部分学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常以高校不属于适格行政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并且因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学生维权屡屡陷入困境。
新条例的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治依据。首次确立了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则。根据新条例第九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据此,学生对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不服的,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新条例明确了可行政复议事项还包括“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即将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三类行为明确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此前就有学生因学位问题将学校告上法庭,但由于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对于就业、工作都有重大影响。相较于诉讼,行政复议作为化解“民告官”行政争议、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渠道,具有程序简便、审理时间较短、解决矛盾快、专业性强,且不收费优势。
此次,新条例破除学生维权壁垒,将开除学籍、不授予学位等行为被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利于更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满足了公民高效维权的需要。此外,有专家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学校学籍、学位处分流程,以促进依法治教。
7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明确对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对学生退学处理,以及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近年来,多起高校不当处分学生事件持续引发热议。一些高校在做出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等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处分时,往往疏于完整事实核查,省略申辩、听证等规范流程,处置草率,甚至将开除学生学籍等顶格处分当作应对舆情的公关手段,以重罚快速平息舆论。这暴露出一些学校存在重维稳、轻法治的治理短板,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籍和学位,关乎学生重大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学生被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理应有救济渠道。不过此前,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和退学处理,通常被视为学校实施教育的自主行为。
实践中,不少学生遭遇学籍、学位纠纷后,只能依靠校内申诉渠道维权,校内处理结论往往具备终局性,学生即便不服,也难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有效救济;即便部分学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常以高校不属于适格行政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并且因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学生维权屡屡陷入困境。
新条例的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治依据。首次确立了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则。根据新条例第九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据此,学生对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不服的,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新条例明确了可行政复议事项还包括“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即将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三类行为明确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此前就有学生因学位问题将学校告上法庭,但由于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对于就业、工作都有重大影响。相较于诉讼,行政复议作为化解“民告官”行政争议、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渠道,具有程序简便、审理时间较短、解决矛盾快、专业性强,且不收费优势。
此次,新条例破除学生维权壁垒,将开除学籍、不授予学位等行为被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利于更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满足了公民高效维权的需要。此外,有专家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学校学籍、学位处分流程,以促进依法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