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覆盖直播电商、平台依法经营,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虚拟财产交易等多个场景,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明确行为规则、稳定经营预期提供清晰指引。
案例1
“某选”主播诋毁某白酒产品直播运营方辩称属临场发挥
2024年7月,拥有近3000万粉丝的“某选”直播间在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主播针对重庆某酒业公司旗下某白酒产品发表评论,称“国家白酒标准要求必须是酿造的,加入食用酒精不能叫白酒”“某白酒包装上没有‘白酒’二字”“某小曲没有纯粮固态小金标,不是固态酒”等内容。重庆某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言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非纯粮酿造,损害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遂提起诉讼。
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庭审中,直播运营方辩称相关言论基于果味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属于主播临场发挥,不构成侵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主播对同类竞品的评论虽属商业评价范畴,但应以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且须比普通消费者承担更高审慎注意义务,“临场发挥”不能免责。
■ 法院
主播超越正当商业言论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本案中,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某白酒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最终,审理法院认定“某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2
直播时称“假一赔四”商品出问题后未实际履行
2025年4月,周某经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在某商贸公司店铺购买一瓶面霜,支付货款1859元。直播过程中,某购物公司主播公开承诺:“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给大家做售后的兜底”,并宣称商品为专柜正品、资质齐全、可溯源。周某收货后经比对发现商品存在差异,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为非正品,支出鉴定费5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未果,某商贸公司虽同意按四倍货款及鉴定费赔付周某,但未实际履行。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运营某平台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
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
本案中,某商贸公司在某平台开设“某美妆专营店”,是案涉商品销售主体;某购物公司在某视频平台运营“某购物官方魅力号”,是直播推广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出卖方为某商贸公司,其应承担出卖人法律责任。某购物公司系某视频平台直播推广方,但其主播在直播推广过程中,明确作出赔付到底、售后兜底等承诺,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基于对上述承诺的信赖,通过直播间链接购买案涉商品,双方就此形成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方未参与交易、未作出承诺,且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实告知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令某商贸公司赔付周某7936元,某购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请。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3
消费者申请退货退款商品退回商家拖延退款
万某某、房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25年1月12日,房某某在北京某电子公司运营的某商城平台入驻的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洗衣柜一件,商品价款1566元。2025年2月13日,房某某向商家提交退货申请,商家当日同意退货,商品退回,但商家始终拖延退款。二人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另查明,某商贸公司自2024年12月28日起,平台累计营业收入超34万元,但北京某电子公司仅为其设置1000元基础保证金,未按照平台阶梯保证金规则根据成交规模相应调增保证金;该商户已多次产生消费者投诉、赔付记录,平台亦未向其收取风险保证金、临时保证金。商户资金流水显示,每次经平台扣划赔付消费者后,商户均将店铺钱包余额全额提现转出,店铺长期无可用资金;平台后续核查确认该商贸公司存在售假行为。因商户保证金不足、店铺账户无余额,两名消费者的退款诉求无法通过平台保证金渠道实现。
■ 法院
平台未对商户异常资金流动采取管控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时用于向消费者赔付的资金,保证金账户是否充足对消费者权益保障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电子公司掌握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全部数据,具备远超普通消费者的管控能力;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户长期提现掏空账户、刻意逃避退赔责任,却未动态调整保证金、未收取风险保证金,亦未对商户异常资金流动采取管控措施,直接造成消费者求偿无门,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商贸公司向万某某、房某某退还货款1566元及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商贸公司追偿。北京某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
代运营商组织虚假交易被平台扣除保证金起诉要回
2021年2月9日,某代运营商与某平台签订《服务商合作协议》,约定由某代运营商在指定区域为入驻商户提供门店托管运营、营销策划、数据分析等服务,并遵守协议附件及平台规则。同月16日,某代运营商缴纳保证金5万元。某平台《服务商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协助商户炒作评价、炒作流量、刷单等违规提升星级排名的行为,并约定平台可视违规情形扣除保证金、收回后台权限及清退服务商;有关诚信经营和违约责任条款均以加粗方式列示。
合作期间,某代运营商为帮助商户提升榜单排名,安排账号购买、核销并无真实销售内容的低价团购项目。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某平台据此扣除诚信分、取消相关权益、扣除保证金并收回后台权限。某代运营商认为有关条款未经充分提示说明,遂诉请某平台返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
■ 法院
代运营商的行为存严重违规情形起诉被驳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及行为规范系某平台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其中关于诚信规则及保证金扣除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某平台已以加粗方式作出合理提示,且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本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某代运营商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对此应有充分认知,相关条款未不合理免除平台责任、加重服务商责任或者排除服务商主要权利,应认定合法有效。
某代运营商的行为直接落入协议约定的严重违规情形,损害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知情权和诚信商户的公平竞争机会。结合违约性质、过错程度及平台商誉受损程度,扣除5万元保证金并无明显过高或显失公平。法院于2025年9月5日判决驳回某代运营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覆盖直播电商、平台依法经营,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虚拟财产交易等多个场景,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明确行为规则、稳定经营预期提供清晰指引。
案例1
“某选”主播诋毁某白酒产品直播运营方辩称属临场发挥
2024年7月,拥有近3000万粉丝的“某选”直播间在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主播针对重庆某酒业公司旗下某白酒产品发表评论,称“国家白酒标准要求必须是酿造的,加入食用酒精不能叫白酒”“某白酒包装上没有‘白酒’二字”“某小曲没有纯粮固态小金标,不是固态酒”等内容。重庆某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言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非纯粮酿造,损害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遂提起诉讼。
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庭审中,直播运营方辩称相关言论基于果味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属于主播临场发挥,不构成侵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主播对同类竞品的评论虽属商业评价范畴,但应以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且须比普通消费者承担更高审慎注意义务,“临场发挥”不能免责。
■ 法院
主播超越正当商业言论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本案中,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某白酒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最终,审理法院认定“某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2
直播时称“假一赔四”商品出问题后未实际履行
2025年4月,周某经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在某商贸公司店铺购买一瓶面霜,支付货款1859元。直播过程中,某购物公司主播公开承诺:“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给大家做售后的兜底”,并宣称商品为专柜正品、资质齐全、可溯源。周某收货后经比对发现商品存在差异,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为非正品,支出鉴定费5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未果,某商贸公司虽同意按四倍货款及鉴定费赔付周某,但未实际履行。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运营某平台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
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
本案中,某商贸公司在某平台开设“某美妆专营店”,是案涉商品销售主体;某购物公司在某视频平台运营“某购物官方魅力号”,是直播推广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出卖方为某商贸公司,其应承担出卖人法律责任。某购物公司系某视频平台直播推广方,但其主播在直播推广过程中,明确作出赔付到底、售后兜底等承诺,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基于对上述承诺的信赖,通过直播间链接购买案涉商品,双方就此形成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方未参与交易、未作出承诺,且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实告知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令某商贸公司赔付周某7936元,某购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请。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3
消费者申请退货退款商品退回商家拖延退款
万某某、房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25年1月12日,房某某在北京某电子公司运营的某商城平台入驻的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洗衣柜一件,商品价款1566元。2025年2月13日,房某某向商家提交退货申请,商家当日同意退货,商品退回,但商家始终拖延退款。二人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另查明,某商贸公司自2024年12月28日起,平台累计营业收入超34万元,但北京某电子公司仅为其设置1000元基础保证金,未按照平台阶梯保证金规则根据成交规模相应调增保证金;该商户已多次产生消费者投诉、赔付记录,平台亦未向其收取风险保证金、临时保证金。商户资金流水显示,每次经平台扣划赔付消费者后,商户均将店铺钱包余额全额提现转出,店铺长期无可用资金;平台后续核查确认该商贸公司存在售假行为。因商户保证金不足、店铺账户无余额,两名消费者的退款诉求无法通过平台保证金渠道实现。
■ 法院
平台未对商户异常资金流动采取管控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时用于向消费者赔付的资金,保证金账户是否充足对消费者权益保障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电子公司掌握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全部数据,具备远超普通消费者的管控能力;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户长期提现掏空账户、刻意逃避退赔责任,却未动态调整保证金、未收取风险保证金,亦未对商户异常资金流动采取管控措施,直接造成消费者求偿无门,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商贸公司向万某某、房某某退还货款1566元及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商贸公司追偿。北京某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
代运营商组织虚假交易被平台扣除保证金起诉要回
2021年2月9日,某代运营商与某平台签订《服务商合作协议》,约定由某代运营商在指定区域为入驻商户提供门店托管运营、营销策划、数据分析等服务,并遵守协议附件及平台规则。同月16日,某代运营商缴纳保证金5万元。某平台《服务商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协助商户炒作评价、炒作流量、刷单等违规提升星级排名的行为,并约定平台可视违规情形扣除保证金、收回后台权限及清退服务商;有关诚信经营和违约责任条款均以加粗方式列示。
合作期间,某代运营商为帮助商户提升榜单排名,安排账号购买、核销并无真实销售内容的低价团购项目。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某平台据此扣除诚信分、取消相关权益、扣除保证金并收回后台权限。某代运营商认为有关条款未经充分提示说明,遂诉请某平台返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
■ 法院
代运营商的行为存严重违规情形起诉被驳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及行为规范系某平台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其中关于诚信规则及保证金扣除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某平台已以加粗方式作出合理提示,且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本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某代运营商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对此应有充分认知,相关条款未不合理免除平台责任、加重服务商责任或者排除服务商主要权利,应认定合法有效。
某代运营商的行为直接落入协议约定的严重违规情形,损害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知情权和诚信商户的公平竞争机会。结合违约性质、过错程度及平台商誉受损程度,扣除5万元保证金并无明显过高或显失公平。法院于2025年9月5日判决驳回某代运营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