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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

2026-10-15 00:22 新京报

来源标题:最高法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 护航国家粮食安全和育种创新,典型案例涉及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及百香果、蓝莓等果蔬品种

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在此之际,最高法发布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保护育种创新成果,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护航国家粮食安全和育种创新。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涉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品种,也涉及丰富群众餐桌供给的百香果、蓝莓等果蔬品种。为切实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针对套牌经营等种业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升侵权代价。

案例1

“中科804”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最高法:不能仅以在后育成的品种通过审定为由否定品种权侵权

案情:“中科804”水稻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日为2016年6月22日,授权日为2019年12月19日。某种业公司是“中科804”水稻品种的独占被许可人,其于2025年1月通过公证证据保全取得某农资商场销售的名为“中龙粳13号”的水稻种子,该种子由宏某公司于2024年生产并销售给某农资商场。经检测,该“中龙粳13号”与授权品种“中科804”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中龙粳13号”水稻品种于2021年至2022年经过两个生长周期的测试,于2023年通过国家审定。在某种业公司依据“中科804”针对宏某公司2023年的制种行为提起的关联诉讼中,宏某公司陈述2024年生产“中龙粳13号”的数量“大概有几百万斤”。

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品种是否系通过审定的品种,通常不影响侵权判定,不能仅以在后育成的品种通过审定为由否定品种权侵权。据此,二审判宏某公司赔偿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本案中,在侵权损失事实查明环节,在侵权人未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合理采信侵权主体在相同品种侵权的关联案件中陈述的种植规模,显著减轻权利人证明负担,并据此大幅提高判赔数额。

案例2

“钦果9号”百香果品种侵权案

一人公司未经许可繁育销售植物新品种,最高法判赔760万元

案情:“钦果9号”是某农科院与钦某公司共有的百香果植物新品种,钦某公司经授权可以单独维权。该品种申请阶段使用“钦蜜9号”名称,后因案外人在第31类商品上注册“钦蜜”商标并提出名称异议,品种权人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变更品种名称为“钦果9号”。环某公司系梁某设立的一人公司,在“钦果9号”品种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规模化繁育并通过网络平台、线下渠道以“钦蜜9号”百香果为名宣传销售涉案种苗。

经公证取样及MNP分子鉴定,被诉侵权种苗与“钦果9号”为同一品种。

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综合环某公司公示的基地规模、签约订单、经营宣传等在案证据,钦某公司主张侵权种苗为200万株较为合理。以钦某公司销售“钦果9号”种苗时收取的许可费每株3.8元为基准,全额支持钦某公司主张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76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000余元。

本案根据侵权方对外宣传披露的经营信息认定侵权生产数量,二审从严规制规模化种苗繁育、销售侵权行为。

案例3“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换壳”侵权怎么罚?最高法明确种业领域套牌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情:三某种业公司是玉米杂交种“远科105”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案情显示,2024年1月3日,三某种业公司人员在海某种苗店购买2袋“华科605”种子,经检测与“远科105”为相同品种。海某种苗店的经营者赵某峰和季某华夫妇将被诉侵权种子存放于赵某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华某农民合作社的仓库内。2024年1月12日,当地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接到三某种业公司投诉后,拟对上述仓库现场检查,赵某峰、季某华拒绝打开仓库。2024年1月22日,海某种苗店被注销。2024年1月23日,季某华注册成立田某种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与海某种苗店相同。2024年1月27日凌晨,仓库种子被全部转移。赵某峰表示,仓库中的被诉侵权种子购自赵某军,系华某农民合作社为社员自用购买。三某种业公司起诉主张上述主体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各主体停止侵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某种苗店与田某种业存在注销和设立时间衔接、空间重合、人员同一、业务连续的特点,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认定田某种业的设立系原海某种苗店经营活动的自然延续,田某种业应对原海某种苗店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赵某军与田某种业(海某种苗店)、季某华、赵某峰、华某农民合作社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各侵权人均具有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二审改判,季某华、赵某峰、华某农民合作社、田某种业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三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77.7万元。

案例4“济麦22”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一公司未经许可产销小麦品种被罚,法院据生长周期推定侵权时间

案情:“济麦22”小麦植物新品种于2009年5月1日获得授权,保护期限为15年。某甲公司为该品种的独占被许可人。该品种保护期届满后,某甲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经公证购买取得某乙公司生产的“济麦22”小麦种子。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济麦22”的繁殖材料,提起诉讼。

判决: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在“济麦22”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内生产、繁殖“济麦22”小麦种子,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济麦22”保护期限已届满等因素,判决某乙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某甲公司的取证行为发生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之后,但是按照“济麦22”的种植周期和生长繁殖规律,该批种子最晚于2023年10月开始生产,否则某乙公司无法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三个月后即能够开展销售。某乙公司在“济麦22”品种权保护期内已经开始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子,其在品种权保护期限届满后的销售行为系其生产、繁殖行为的自然延续,亦构成侵害“济麦22”品种权,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应考虑某乙公司销售环节的获利。某乙公司与案外人繁种协议约定的制种数量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种子数量,并取侵权种子销售价格与该年度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适当上浮作为某乙公司的合理利润。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某乙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超出某甲公司上诉主张的20万元,故全额支持某甲公司的赔偿请求。

案例5

“普拉布鲁1542”蓝莓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偷枝繁育海外蓝莓苗品种、以侵权为业,某基地被判赔15.4万元

案情:西班牙某植物股份有限公司是“普拉布鲁1542(Plab⁃lue1542)”蓝莓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某农业公司是该品种在中国的被许可人,并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某种植基地成立于2024年7月18日,其销售人员的微信朋友圈自同年7月、抖音账号自同年9月起持续对外宣传销售蓝莓种苗,展示大量育苗基地、瓶苗及幼苗场景。

同年7月30日,某农业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前往种植基地购买被诉侵权蓝莓苗。基地内种植了大量蓝莓苗,其销售人员在现场使用“西班牙42”指代被诉侵权品种,自述培育的蓝莓苗包含“42”及其他多个品种,单批次育苗总量达12万株,并称“枝条是找关系偷偷取的枝条”“42是从为某农业公司进行组配的公司拿的瓶苗”。

在12万株蓝莓苗中,被诉侵权品种为2万株,另一蓝莓品种占全部种苗的半数。某种植基地没有就该另一品种经合法许可的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证明。经检测,某农业公司购买的被诉侵权蓝莓苗与“普拉布鲁1542(Plablue1542)”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判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种植基地明知其未获许可仍生产、繁殖、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蓝莓苗,具有侵权故意。该种植基地除生产、繁殖被诉侵权蓝莓品种外,还未经许可生产了另一品种且该品种占所培育批次数量的一半。据此,可以推定某种植基地生产、繁殖、销售的蓝莓种苗中超过67%未经合法授权,为侵权种苗,应认定为以侵害品种权为业。

一审法院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某种植基地赔偿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44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某种植基地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应认定构成“以侵权为业”,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维持原判。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7版)

责任编辑:秦昊宸(QZ0007)作者: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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