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协会诉顺风基因科技(潍坊)有限公司、中诚北方生物医学(沈阳)有限公司、青岛中科瑞业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北方清晨空气消毒卡”虚假宣传案。
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三被告存在宣传不实的欺诈行为,判令顺风基因公司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008185.96元及检测费、公证费等,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各自在1067002.98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中消协首例经法院判决获得全面胜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款“消毒卡”引发的消费维权
2023年底,中消协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和北京军事检察院提供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顺风基因公司于2021年起生产“北方清晨空气消毒卡”,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先后负责该产品全国总经销,案涉产品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均有销售。
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冠状病毒消杀率高达99.99%、除菌消杀率高达99.9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老年医学研究所联合实验室技术支持”等字样。有关材料显示,案涉产品并未达到其所宣传的消杀效果,且并未获得301医院老年医学研究所的技术支持。
中消协副秘书长潘海峰介绍,接到线索后,中消协随即组织多轮专家论证,购买实物样品,通过权威机构鉴定其实际消毒灭菌效果,并全过程公证取证,同时在检察机关支持下获取该产品在主要网购平台的销售数据。中消协认为,案涉产品生产销售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疫情的恐惧心理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情形十分恶劣,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为何选择公益诉讼而非支持个体维权?
潘海峰表示,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消费者个体维权难度大。案涉产品单价较低,消费者很难举证消毒灭菌效果不达标,具有受害人分散、个体损害小、维权成本高、取证难度大等特点,依靠个体维权难以有效追责。二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案涉产品自2021年10月起面向全国销售,截至起诉前仍在销售。三是经营者实施侵害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利用新冠疫情期间消费者的焦虑恐慌心理以及对权威机构的信任,假借301医院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信任。
赔偿金额从价款1/3到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5年5月27日,中消协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6月27日正式立案。潍坊市中院于2025年9月23日、10月28日先后两次开庭公开审理,并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顺风基因公司、中科瑞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产品,公开赔礼道歉,按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1/3支付赔偿金223131.77元。
一审判决虽支持了中消协大部分诉求,但未判决中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未认定三被告构成消费欺诈,赔偿金数额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中消协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8月6日,山东省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产品并公开赔礼道歉,认定三被告存在宣传不实的欺诈行为,判决顺风基因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008185.96元及检测费、公证费等,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各自在1067002.9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消协的主要诉讼请求在终审判决中得到全部支持。
公益诉讼可有效弥补个体维权不足
潘海峰表示,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无需个体受害消费者起诉,直接对系统性、扩散性的侵权行为开展司法规制,可以有效弥补个体维权的不足,有效维护全体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规模性效果。“本案胜诉充分体现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与不可替代性,也体现了该制度在治理网络购物侵权乱象中的现实必要性。”
这一效果的实现,离不开公益诉讼制度对分散消费者的整合能力。在传统维权路径下,单个消费者面对此类虚假宣传往往面临举证难、成本高、收益低的问题,难以形成有效追责。而公益诉讼由消协组织作为原告,将分散的消费者力量汇成合力,降低维权成本,同时通过司法判决对违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制止其继续侵害更多消费者。
据介绍,自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公益诉讼职责以来,中消协和上海、浙江、江苏、福建、重庆、安徽、广东、湖北、四川等21个省级消协组织共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182件,核心诉求均得到支持,实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商品、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格式条款等众多领域。其中,中消协诉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浙江省消保委诉铁路实名制乘客车票遗失强制补票案,上海市消保委诉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案,广东省消委会诉小鸣单车押金不退案,江苏省消保委诉百度APP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案,福建省消委会诉京东划线价格式条款案等,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力推动不同领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此外,消协组织不断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协作。截至目前,已有22个地方消协组织与地方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支持起诉等方面强化制度保障,共同推动消费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虚假宣传诉讼的实务难点如何突破
中消协法律部副主任谢龙介绍,虚假宣传是常见的消费纠纷,但进入诉讼程序后,在实务认定、举证边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不少难点。对此,中消协系统开展专家论证、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工作,确保案件有序推进。
在欺诈认定与赔偿计算方面,中消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就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赔偿金额计算、连带责任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反复研讨。
证据表明,顺风基因公司虚构案涉产品消杀率,在特殊时期利用消费者恐惧心理进行不实宣传;虚构技术支持单位,滥用消费者对权威医院的信任,欺骗消费者,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退一赔三。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事关公平公正,需要明确赔偿额的计算基数。经营者既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案涉产品,也通过线下销售,销售渠道多样,中消协很难完全掌握。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持下,中消协调取到淘宝、拼多多、京东三大主流网购平台的销售数据和金额,并提出以能获取到的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观点,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在连带责任认定方面,本案既涉及生产者,也涉及销售者。生产者为顺风基因公司,总经销商先后为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证据表明顺风基因公司为案涉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毫无疑义。两家总经销商对于市场上大量销售的案涉产品印有其名称的行为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对由此带来的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后果,应与顺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仅判决中科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消协认为中诚公司系案涉产品委托送检单位,对检测项目及检测结论明知,对其所销售消毒卡的不实宣传亦应当为明知,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与顺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既是其对自身违法行为应当付出的代价,也使得对消费者的赔付更有保障。
在调查取证与鉴定方面,中消协通过调取三家主流网购平台交易记录、301医院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逐项固定案件事实,确保对案涉经营者的每一项侵权行为诉请都有充足证据支撑。为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中消协对证据进行了全程公证保全,最终向法院提交29份共计515页证据材料。
在鉴定环节,案涉产品涉及空气消毒消杀领域,缺乏同类实操先例,中消协先后咨询多家检验检测机构,最终得到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支持,在公证机构见证下将案涉产品送检。由于案涉产品宣称为空气消毒卡,没有现成检测标准,经与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沟通研究后,决定参照空气消毒剂相关标准,进行空气消毒实验室杀菌试验和空气消毒现场鉴定试验,检测结论显示样品检测结果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GB27948- 2020《空气消毒剂通用要求》消毒合格规定。该检测鉴定结论证明案涉产品功效远达不到商家宣称效果。
中消协表示,目前本案被告尚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一步将根据执行情况和中消协关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规定,适时开展赔偿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9版)
10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协会诉顺风基因科技(潍坊)有限公司、中诚北方生物医学(沈阳)有限公司、青岛中科瑞业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北方清晨空气消毒卡”虚假宣传案。
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三被告存在宣传不实的欺诈行为,判令顺风基因公司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008185.96元及检测费、公证费等,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各自在1067002.98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中消协首例经法院判决获得全面胜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款“消毒卡”引发的消费维权
2023年底,中消协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和北京军事检察院提供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顺风基因公司于2021年起生产“北方清晨空气消毒卡”,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先后负责该产品全国总经销,案涉产品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均有销售。
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冠状病毒消杀率高达99.99%、除菌消杀率高达99.9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老年医学研究所联合实验室技术支持”等字样。有关材料显示,案涉产品并未达到其所宣传的消杀效果,且并未获得301医院老年医学研究所的技术支持。
中消协副秘书长潘海峰介绍,接到线索后,中消协随即组织多轮专家论证,购买实物样品,通过权威机构鉴定其实际消毒灭菌效果,并全过程公证取证,同时在检察机关支持下获取该产品在主要网购平台的销售数据。中消协认为,案涉产品生产销售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疫情的恐惧心理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情形十分恶劣,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为何选择公益诉讼而非支持个体维权?
潘海峰表示,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消费者个体维权难度大。案涉产品单价较低,消费者很难举证消毒灭菌效果不达标,具有受害人分散、个体损害小、维权成本高、取证难度大等特点,依靠个体维权难以有效追责。二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案涉产品自2021年10月起面向全国销售,截至起诉前仍在销售。三是经营者实施侵害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利用新冠疫情期间消费者的焦虑恐慌心理以及对权威机构的信任,假借301医院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信任。
赔偿金额从价款1/3到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5年5月27日,中消协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6月27日正式立案。潍坊市中院于2025年9月23日、10月28日先后两次开庭公开审理,并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顺风基因公司、中科瑞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产品,公开赔礼道歉,按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1/3支付赔偿金223131.77元。
一审判决虽支持了中消协大部分诉求,但未判决中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未认定三被告构成消费欺诈,赔偿金数额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中消协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8月6日,山东省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产品并公开赔礼道歉,认定三被告存在宣传不实的欺诈行为,判决顺风基因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008185.96元及检测费、公证费等,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各自在1067002.9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消协的主要诉讼请求在终审判决中得到全部支持。
公益诉讼可有效弥补个体维权不足
潘海峰表示,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无需个体受害消费者起诉,直接对系统性、扩散性的侵权行为开展司法规制,可以有效弥补个体维权的不足,有效维护全体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规模性效果。“本案胜诉充分体现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与不可替代性,也体现了该制度在治理网络购物侵权乱象中的现实必要性。”
这一效果的实现,离不开公益诉讼制度对分散消费者的整合能力。在传统维权路径下,单个消费者面对此类虚假宣传往往面临举证难、成本高、收益低的问题,难以形成有效追责。而公益诉讼由消协组织作为原告,将分散的消费者力量汇成合力,降低维权成本,同时通过司法判决对违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制止其继续侵害更多消费者。
据介绍,自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公益诉讼职责以来,中消协和上海、浙江、江苏、福建、重庆、安徽、广东、湖北、四川等21个省级消协组织共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182件,核心诉求均得到支持,实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商品、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格式条款等众多领域。其中,中消协诉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浙江省消保委诉铁路实名制乘客车票遗失强制补票案,上海市消保委诉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案,广东省消委会诉小鸣单车押金不退案,江苏省消保委诉百度APP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案,福建省消委会诉京东划线价格式条款案等,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力推动不同领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此外,消协组织不断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协作。截至目前,已有22个地方消协组织与地方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支持起诉等方面强化制度保障,共同推动消费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虚假宣传诉讼的实务难点如何突破
中消协法律部副主任谢龙介绍,虚假宣传是常见的消费纠纷,但进入诉讼程序后,在实务认定、举证边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不少难点。对此,中消协系统开展专家论证、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工作,确保案件有序推进。
在欺诈认定与赔偿计算方面,中消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就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赔偿金额计算、连带责任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反复研讨。
证据表明,顺风基因公司虚构案涉产品消杀率,在特殊时期利用消费者恐惧心理进行不实宣传;虚构技术支持单位,滥用消费者对权威医院的信任,欺骗消费者,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退一赔三。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事关公平公正,需要明确赔偿额的计算基数。经营者既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案涉产品,也通过线下销售,销售渠道多样,中消协很难完全掌握。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持下,中消协调取到淘宝、拼多多、京东三大主流网购平台的销售数据和金额,并提出以能获取到的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观点,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在连带责任认定方面,本案既涉及生产者,也涉及销售者。生产者为顺风基因公司,总经销商先后为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证据表明顺风基因公司为案涉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毫无疑义。两家总经销商对于市场上大量销售的案涉产品印有其名称的行为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对由此带来的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后果,应与顺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仅判决中科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消协认为中诚公司系案涉产品委托送检单位,对检测项目及检测结论明知,对其所销售消毒卡的不实宣传亦应当为明知,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中诚公司、中科瑞业公司与顺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既是其对自身违法行为应当付出的代价,也使得对消费者的赔付更有保障。
在调查取证与鉴定方面,中消协通过调取三家主流网购平台交易记录、301医院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逐项固定案件事实,确保对案涉经营者的每一项侵权行为诉请都有充足证据支撑。为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中消协对证据进行了全程公证保全,最终向法院提交29份共计515页证据材料。
在鉴定环节,案涉产品涉及空气消毒消杀领域,缺乏同类实操先例,中消协先后咨询多家检验检测机构,最终得到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支持,在公证机构见证下将案涉产品送检。由于案涉产品宣称为空气消毒卡,没有现成检测标准,经与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沟通研究后,决定参照空气消毒剂相关标准,进行空气消毒实验室杀菌试验和空气消毒现场鉴定试验,检测结论显示样品检测结果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GB27948- 2020《空气消毒剂通用要求》消毒合格规定。该检测鉴定结论证明案涉产品功效远达不到商家宣称效果。
中消协表示,目前本案被告尚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一步将根据执行情况和中消协关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规定,适时开展赔偿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