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布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条例》的研究起草历时两年,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什么是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领域的具体细化。这份《条例》有哪些看点?又将如何落地见效?记者进行了梳理。
亮点1
司法人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行为终身负责
记者了解到,《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包含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规则、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
那么,司法责任追究是否有时限?对已退休、调离人员是否不再追责?《条例》对此作出相应明确。《条例》提到,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
不仅如此,《条例》还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亮点2
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 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不得追责
遵循司法规律,《条例》明确,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针对违反审判职责的具体情况,《条例》明确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从严追责、从宽追责的具体情形,使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给出了一个具体情形: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在这一情况下,法官是否就要被追责?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这一制度安排,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即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
那么,司法人员如果违反审判职责,会面临哪些处理?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属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追究司法责任,同样适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追责惩戒的处理方式。《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追究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处分。三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亮点3
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实现追责与保护并重
在责任追究方面,《条例》整合了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规则、程序、权利救济和履职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形成了权责明晰、追责精准、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在完善追责规则的同时,《条例》也对司法人员履职保障作出相应规定。记者注意到,《条例》以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有无主观故意、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严格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同时,《条例》要求充分保障当事司法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注重与法官惩戒工作机制衔接,以严格的程序规范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司法责任追究经得起法律、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要求对于司法人员履职中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司法人员澄清正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旗帜鲜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督促全国法院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全面从严管党治院主体责任清单,抓好《条例》学习培训,统一追责标准、规范追责程序,确保《条例》得到准确有效实施。
案例
一基层法官因拖延办案、虚假结案被党内警告 退出法官员额
2017年至2024年期间,刘某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因拖延办案,导致一些案件在规定审限内未办结。为规避审限超期问题,刘某在办案系统中上传非正式结案裁判文书,虚假报结案件24件。刘某还存在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问题,其承办的70件案件的结案裁判文书,未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实际送达时间均超出裁判文书作出时间3个月以上。经查,刘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
最高法
司法审判工作的各流程各环节,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规定,在审限内办结案件、规范报请结案、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是规范审判权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客观需要。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拖延办案、违规结案、延迟送达,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对此应予以严肃追责。2025年,刘某因拖延办案、虚假报结案件、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
向法官转账3万元被退回后诬陷其受贿 两人被追究刑责
2023年12月,陈某因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伙同其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与法官严某取得联系,被明确拒绝后,利用支付宝转账可自动到账的特点,向严某支付宝转账3万元。严某发现后立即退回转账。
之后陈某、李某虚构法官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利用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不实举报。此外,陈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诬陷严某受贿的视频、文字,意图使严某受到刑事追究。相关网络平台视频总计浏览数达20万余次,对严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表明法官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行为。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官,不仅侵害法官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对此类行为进行严肃惩处,既为依法履职尽责的法官撑腰鼓劲,也划清了正当监督与诬告陷害的法律边界,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违法选定评估机构 某中院原司法鉴定处主任退休后被追责
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时任主任宋某,长期与某评估咨询公司代理人不正当接触交往。2015年5月,宋某在负责一起执行案件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接受该评估咨询公司代理人请托,违反工作程序,未通知该案执行人员到场,由宋某一人制签摇签,选定该评估咨询公司作为该案评估机构,后该评估咨询公司违反评估规定出具评估报告。虽然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评估价格的异议进行审查,导致案涉执行拍卖标的物起拍价过低,最终拍卖以明显低价成交,致使被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司法技术人员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2025年,宋某因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情节严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已退休,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时,宋某因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
本案中,司法技术人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司法责任,体现了司法责任追究对象全覆盖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退休后仍被追究司法责任,体现了“司法人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的原则要求。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13版)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布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条例》的研究起草历时两年,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什么是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领域的具体细化。这份《条例》有哪些看点?又将如何落地见效?记者进行了梳理。
亮点1
司法人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行为终身负责
记者了解到,《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包含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规则、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
那么,司法责任追究是否有时限?对已退休、调离人员是否不再追责?《条例》对此作出相应明确。《条例》提到,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
不仅如此,《条例》还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亮点2
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 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不得追责
遵循司法规律,《条例》明确,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针对违反审判职责的具体情况,《条例》明确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从严追责、从宽追责的具体情形,使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给出了一个具体情形: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在这一情况下,法官是否就要被追责?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这一制度安排,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即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
那么,司法人员如果违反审判职责,会面临哪些处理?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属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追究司法责任,同样适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追责惩戒的处理方式。《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追究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处分。三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亮点3
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实现追责与保护并重
在责任追究方面,《条例》整合了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规则、程序、权利救济和履职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形成了权责明晰、追责精准、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在完善追责规则的同时,《条例》也对司法人员履职保障作出相应规定。记者注意到,《条例》以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有无主观故意、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严格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同时,《条例》要求充分保障当事司法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注重与法官惩戒工作机制衔接,以严格的程序规范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司法责任追究经得起法律、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要求对于司法人员履职中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司法人员澄清正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旗帜鲜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督促全国法院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全面从严管党治院主体责任清单,抓好《条例》学习培训,统一追责标准、规范追责程序,确保《条例》得到准确有效实施。
案例
一基层法官因拖延办案、虚假结案被党内警告 退出法官员额
2017年至2024年期间,刘某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因拖延办案,导致一些案件在规定审限内未办结。为规避审限超期问题,刘某在办案系统中上传非正式结案裁判文书,虚假报结案件24件。刘某还存在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问题,其承办的70件案件的结案裁判文书,未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实际送达时间均超出裁判文书作出时间3个月以上。经查,刘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
最高法
司法审判工作的各流程各环节,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规定,在审限内办结案件、规范报请结案、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是规范审判权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客观需要。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拖延办案、违规结案、延迟送达,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对此应予以严肃追责。2025年,刘某因拖延办案、虚假报结案件、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
向法官转账3万元被退回后诬陷其受贿 两人被追究刑责
2023年12月,陈某因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伙同其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与法官严某取得联系,被明确拒绝后,利用支付宝转账可自动到账的特点,向严某支付宝转账3万元。严某发现后立即退回转账。
之后陈某、李某虚构法官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利用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不实举报。此外,陈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诬陷严某受贿的视频、文字,意图使严某受到刑事追究。相关网络平台视频总计浏览数达20万余次,对严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表明法官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行为。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官,不仅侵害法官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对此类行为进行严肃惩处,既为依法履职尽责的法官撑腰鼓劲,也划清了正当监督与诬告陷害的法律边界,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违法选定评估机构 某中院原司法鉴定处主任退休后被追责
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时任主任宋某,长期与某评估咨询公司代理人不正当接触交往。2015年5月,宋某在负责一起执行案件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接受该评估咨询公司代理人请托,违反工作程序,未通知该案执行人员到场,由宋某一人制签摇签,选定该评估咨询公司作为该案评估机构,后该评估咨询公司违反评估规定出具评估报告。虽然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评估价格的异议进行审查,导致案涉执行拍卖标的物起拍价过低,最终拍卖以明显低价成交,致使被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司法技术人员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2025年,宋某因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情节严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已退休,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时,宋某因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
本案中,司法技术人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司法责任,体现了司法责任追究对象全覆盖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退休后仍被追究司法责任,体现了“司法人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的原则要求。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