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9号)将沿用多年的裁量规则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让裁量权行使有章可循,让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前《指导意见》重在指引方向,此次《规定》为全国市场监管执法立下统一标尺。
《规定》把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逐档明确适用情形,落实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新增酌定从轻、减轻处罚通道,给轻微违规经营主体容错空间;而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等行为,则明确纳入从重处罚范畴。
长期困扰基层执法的从轻、减轻处罚边界模糊问题,在新规中得到破解。《规定》对两类情形作出区分,符合条件原则上在对应阶次内处罚;若要从轻调整为减轻处罚,必须经过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这套安排,既打消执法人员“不敢用、不会用”的顾虑,也筑牢制度闸门,防范减轻处罚被随意滥用。同时新规明确,当事人仅存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情形的,不得直接减轻处罚。
备受经营主体关注的“初次违法”,迎来全国统一认定标准:初次违法指当事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产生危害后果的,追溯期限延长至五年。时间间隔以上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计算节点,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案系统无对应同类违法记录,方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负责人特别强调,“首违不罚”不是免罚金牌,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法定要件,任一条件缺失,都不能适用不予处罚。
新规搭建国家、省、市三级上下贯通的裁量基准体系:总局负责反垄断等专属执法事项基准制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是基准制定主责单位,市县监管部门可在法定框架内对上级基准细化量化。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搭建全国裁量基准库,推动裁量规则嵌入执法办案系统,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落地智能辅助裁量;配套开展业务培训、常态化案卷评查,持续发布典型案例,持续统一执法尺度。
(本文摘自北京青年报第3版)
11月4日,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9号)将沿用多年的裁量规则从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让裁量权行使有章可循,让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前《指导意见》重在指引方向,此次《规定》为全国市场监管执法立下统一标尺。
《规定》把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逐档明确适用情形,落实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新增酌定从轻、减轻处罚通道,给轻微违规经营主体容错空间;而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等行为,则明确纳入从重处罚范畴。
长期困扰基层执法的从轻、减轻处罚边界模糊问题,在新规中得到破解。《规定》对两类情形作出区分,符合条件原则上在对应阶次内处罚;若要从轻调整为减轻处罚,必须经过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这套安排,既打消执法人员“不敢用、不会用”的顾虑,也筑牢制度闸门,防范减轻处罚被随意滥用。同时新规明确,当事人仅存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情形的,不得直接减轻处罚。
备受经营主体关注的“初次违法”,迎来全国统一认定标准:初次违法指当事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产生危害后果的,追溯期限延长至五年。时间间隔以上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计算节点,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案系统无对应同类违法记录,方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负责人特别强调,“首违不罚”不是免罚金牌,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法定要件,任一条件缺失,都不能适用不予处罚。
新规搭建国家、省、市三级上下贯通的裁量基准体系:总局负责反垄断等专属执法事项基准制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是基准制定主责单位,市县监管部门可在法定框架内对上级基准细化量化。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搭建全国裁量基准库,推动裁量规则嵌入执法办案系统,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落地智能辅助裁量;配套开展业务培训、常态化案卷评查,持续发布典型案例,持续统一执法尺度。
(本文摘自北京青年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