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4名被控抢劫罪被告人为何22年后被宣告无罪?

2016-02-05 04:08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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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福建莆田4名被控抢劫罪被告人为何22年后被宣告无罪?

新华社福州2月4日电题:福建莆田4名被控抢劫罪被告人为何22年后被宣告无罪?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郑良

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再审了22年前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

1994年1月,莆田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许玉森等4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经莆田中院一审、福建高院二审,四人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年之后,四人为何被判无罪?“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

22年前的一起抢劫杀人案 4名被告人被判死缓

1994年1月,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前范村66岁老人郑某在家中被人杀害,钱财遭劫。当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很快将忠门镇联星村许金龙、张美来、许玉森、蔡金森等4人列为犯罪嫌疑人。

1995年6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玉森等4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经审理于1999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许玉森等四人及其亲属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四名被告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福建高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12月16日决定再审此案。

缺乏权威物证 一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记者采访了解到,许玉森等四人及其亲属多年来坚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做出有罪供述,法院据以认定4名被告人有罪的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甚至伪造证据的情况。

许玉森等人提出,在一份关键证人的笔录上,有这名证人的15枚指纹,经过司法鉴定比对,除2枚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外,其余13枚指纹均与该证人的指纹不符,涉嫌伪造。

对于引发广泛关注的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庭审中没有就刑讯逼供和伪证问题进行调查。

该负责人说,庭审审查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并通知部分证人到庭质证。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犯罪事实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当事人有罪供述,缺乏权威的物证,其中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一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福建高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四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福建高院再审认定,原审四被告人主要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四人无罪。

坚持疑罪从无法治原则 四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这起案件中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法治原则,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4名被告人有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宣判其无罪。”

自1994年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法院一审、二审认定有罪,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被羁押近22年。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或部分执行的,受害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曾凌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四人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