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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件家暴案仅1件申请人身保护

2017-02-28 02:02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71件家暴案仅1件申请人身保护

在众多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因素中,家庭暴力首当其冲,《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一年以来,房山法院对此类事件进行总结,就家庭暴力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公众进行提示。海淀法院也公布了一起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的首例反家庭暴力案例。

案例1

半路夫妻大打出手

谭某与王某系半路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在王某单位的公租房中,结婚一年后,王某所在单位进行公租房改革,王某按工龄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住进了两居室的两口子本应过上和美的日子,但王某开始怀疑老伴是贪图他的房子。二人经常吵架,而且越吵越激烈,不时王某还动手殴打谭某。

某次争吵中,王某对谭某大打出手,谭某不堪忍受终于报警,随后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无其他住所的谭某又担心在离婚期间遭到王某的暴力,于是在离婚诉讼中,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作为证据。法院据此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等治安卷宗材料,并最终认定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法官提示

受害人增强证据意识

在离婚诉讼中,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的只主张曾经遭遇家暴没有证据可以提交,有的只提交伤情照片或者有的提交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身体曾经遭遇伤害,但无法证明导致伤害的原因,更无法证明伤害是由何人造成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很难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

提示《反家庭暴力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问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当事人遭受暴力后应当主动报警并提出伤情鉴定,同时还要注意保留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避免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无法举证。

二、救济途径问题。受害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受害方往往不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因此,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仍然有很大空间。

三、主动维权问题。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较少,维权意识薄弱,维权主动性欠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维权渠道多元化、救济措施多样化、主体责任明确化,受害人应当提高主动维权的意识,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胆地向家庭暴力说不,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案例2

七旬老人常年遭家暴

王女士与丈夫吴先生结婚长达45年,但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两人一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吴先生时常控制不住情绪,辱骂甚至殴打王女士。年轻时王女士也考虑过离婚,但念及孩子还小就放弃了,总希望丈夫随着年纪的增长会有所改变。谁知吴先生的暴力行为越来越严重,甚至动了菜刀。由于年事已高,身体有病,王女士时常担心自己会有不测,但她依旧不愿离婚,只想丈夫能停止家暴,两人平安度日。去年3月7日,王女士向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想要让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保护。

案件进展

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王女士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途径,以防止自己再受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侵害。于是援助律师为王女士起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指导王女士准备了其多次遭受家庭暴力时的报警记录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递交到海淀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吴先生对王女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遂裁定禁止他殴打、威胁、辱骂王女士,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如吴先生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院还将该份裁定书送到王女士所在的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并告知王女士,如再遭受家暴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同尚方宝剑一般,给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吴先生予以警示,也使王女士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数说

家暴案

2016年全市数据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法律咨询26.9万余人次,同比增幅达22.2%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7985件,同比增幅27.3%

房山法院数据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收案2177件

一方主张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而导致离婚的案件约占30%

抽样调研1156件案件,42件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出具证据的案件数19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总计71件,仅有1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家庭暴力类型 涉人身伤害案件为36件,涉精神暴力型案件为32件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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