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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卡贫困人口创业 纳税优惠可自行申报

2019-03-01 14:22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建卡贫困人口创业 纳税优惠可自行申报

昨天(28日),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可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且不用留存备查材料。

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发文,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

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公告》对几类人群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需留存被查资料;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需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公告》同时明确,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税务总局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记者 赵莹莹)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作者: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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