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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确认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

2019-07-31 01:38 新京报

来源标题:最高法未确认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最高法未予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解释,赵志红对这一案件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一致。“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

案情

赵志红主动交代呼格案

1972年出生的赵志红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人。2005年,其在呼和浩特新城区一家幼儿园被抓获。落网后的赵志红主动交代了数十起案件,其中包括发生于1996年的呼和浩特“4·9”女尸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一女厕内发生强奸杀人案。报案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此案亦简称为“呼格案”。

2006年11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对赵志红供认的10起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其中没有“呼格案”。此案未当庭宣判。

直至2014年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宣布,经对“呼格案”进行审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此前一天,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5年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志红死刑。赵志红提出上诉。

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

杀害6人 强奸12人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与二审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其中包括“呼格案”。

最高法核准死刑判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焦点

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的依据是什么?

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表示,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均主动供述,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但是,赵志红的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比如在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案件一些明显的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处锐器创口,赵志红对此却从未述及,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侦查时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因此我院不予确认。

赵志红为什么未被确认为呼格案真凶?

其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

该负责人表示,在杨某某被害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

呼格案再审改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该负责人表示,内蒙古高院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一再审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好评。

“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我院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对“呼格案”的再审无罪改判不应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作者:王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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