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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士尼“禁带外食”:法律议题别被情绪“盖歪了楼”

2019-08-16 01:06 新京报

来源标题:上海迪士尼“禁带外食”:法律议题别被情绪“盖歪了楼”

对“禁止自带食品”进行合法性审查,比纯粹道德审查要重要得多。

近日,因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且要翻包检查,上海迪士尼被一位法学专业学生小王告上法庭,该事件引发热议。

而在公共舆论场上,对上海迪士尼的批评早已超出了个案的诉请。虽然各种批评的矛头都指向上海迪士尼,但每条背后的法律逻辑却大不相同。

“禁止自带食品”不能和“霸王条款”画等号

认为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食品”未预先明示,或未充分履行其告知义务的,可能暗含了这样的判断:只要上海迪士尼尽到了预先明示和告知义务的,就不是问题。而如果“禁止自带食品”本身即为“霸王条款”,根本无需关注上海迪士尼是否明示或告知。

这次成功将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院的小王就称,其在某APP上“购买门票时,并未见到有‘禁带食物’等相关提示。”而据《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尽管上海迪士尼在其官网和入园处等地,均明示了包含有“禁止自带食品”在内的“游园须知”,但这种告知义务理当在消费者购票前完成才有意义。

也就是说,不管负责售票的APP与上海迪士尼是何种法律关系,应向消费者充分履行的告知义务都不可免除。至于该APP与上海迪士尼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分担上孰大孰小、比例几何,则是这两家的事了。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迪士尼对游客搜包,也是个“硬伤”。“搜查”只能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实施,迪士尼保安显然无权。中消协负责人日前就表示,乐园搜身不同于安检,违反法律有损人格。

有意思的是,原告小王虽强调其购票之时未见“禁带食物”的相关提示,又向法院诉请上海迪士尼格式条款无效的确认之诉。很多围观者据此认为,确认“禁止自带食品”这项格式条款无效,就是确认“禁止自带食品”这一“霸王条款”无效。

但事实上,格式条款无效也可以是经营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无效。格式条款并不等同于“霸王条款”,本案中的无效也并不导致所有的“禁止自带食品”条款均无效。

在市场经济中,格式条款不但是备受鼓励的,且现今仍是被诸多企业大力推广的市场惯例。毫无疑问,格式条款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交易的进行。我们可以反对“霸王条款”,但完全不必反对“格式条款”。

在法律面前,消费者并非上帝,经营者也非霸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保持权责的一致和平衡。比如,上海迪士尼的《游园须知》中也规定有“不得携带武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入园”等内容,迄今未见游客对此提出过异议。

园区食品太贵,不是认定“霸王条款”理由

有不少法律人指称,因迪士尼园区面积大,游玩耗时较长,游客有餐饮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迪士尼虽允许游客出园就餐,还允许游客就餐后返回,但这对消费者来说仍是不利选择。

有位律师就指出,这是迪士尼“在变相地迫使消费者在游玩时间与出园就餐之间做出选择,消费者若不愿浪费游玩时间,就只能选择园内价格高昂的食物;若消费者选择出园就餐,就会严重浪费游玩的时间。”

这一观点还得到了不少人的力挺,但游客又要吃得好、吃得便利、吃得实惠,还要节省游玩时间,这是不是也有点“霸王”的味道?

无论是主题乐园,还是影院、剧院或餐饮馆,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食品,主要取决于市场博弈和公共管理需要。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一条款也是“小王诉上海迪士尼”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旗帜鲜明地反对“霸王条款”没错,但“禁止自带食品”是否可视为消法上所称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却是值得讨论的。因为无论是消法,还是合同法,均未直接作出这样的规定。

消费者有餐饮需求,园内食品太贵,都不是认定“禁止自带食品”就是“霸王条款”的理由。园区很大,游客也有交通的需求,为什么不能允许游客自开私家车入园?

原因很简单,主要是基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经营者增加营收的需要。禁止私家车入园,是一个根本不需要在《游园须知》中载明,也不需要以格式条款明示的规则。

允许游客自带食品,无疑也会增加经营者的管理成本,当然同时也会影响园内餐饮的销售。经营者又不是慈善家,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也无须批判。作为格式条款,并不因为其目的是为了增加经营方的收入就要归于无效。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还得回到法律。对“禁止自带食品”进行合法性审查,比进行道德审查要重要得多。

“禁带外食”讨论当回归法理之辩

再说说国别歧视。诸如歧视亚洲游客这样的观点,掩盖的是本该成为讨论前提的基础事实。

从目前的媒体披露中可知,同在亚洲的三家迪士尼乐园,均有“禁止自带食品”的规定,而位于欧美的几家则没有。以上海迪士尼为例,“禁止自带食品”的对象并无限定国别。也就是说,包括国内游客和国外游客在内的全体游客,在上海迪士尼都不被允许自带食品。这算哪门子歧视呢?

我们最需要确认的是,迪士尼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对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食品”等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必要。对舆论的撕裂式挑动,不利于理性探讨。

回到法理之辩,对于本身具备充分竞争的市场,司法不干预或消极干预好过积极干预。市场秩序的维系既应拒绝商家强卖,也应拒绝消费者强买。偏颇任何一方都会导致市场的灾难。

迪士尼是家主题乐园,在国内,海昌、方特、长隆、万达、欢乐谷、锦江乐园等,都是它的竞争者。只要做过旅游攻略,都应该知道迪士尼园内消费很贵,尤其是食品。公共舆论聚焦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食品”,是件好事。它让更多没去过迪士尼的潜在游客,还有机会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合理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游乐园。

对迪士尼而言,在完善格式条款、更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更有效提升园内餐饮服务等方面,有太多改进的空间。而对大多数人而言,没去过迪士尼,并不是什么人生遗憾。不满意它的价格和明示的服务条款,用脚投票就好。

王琳(法学学者)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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