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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出台,转发违法信息链接或担刑责

2019-10-27 12:59

数字时代,发达的网络资讯、便利的信息传播,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将网络视为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的便利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网络诈骗、套路贷、黑公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等,无一不破坏清朗的网络空间。为了重拳打击网络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个罪名。近期,两高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再次有力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群众期待,不仅更加明晰了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时也对互联网平台和广大网民提出了更明确的责任和要求。

降低入罪门槛,斩断利益链条

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首先是将打击关口前移。打击动作向前覆盖至犯罪预备行为,甚至独立的上游行为,以加大对犯罪链条源头的打击。比如利用网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设立网站的行为就开始惩处。其次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必以下游行为实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达到一定条件,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可实现独立入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的,只要设立就可构成犯罪。三是增加了预防再犯设计。职业禁止、禁止令的宣告或为行为人带上隐形“镣铐”,财产刑的加重也会让许多罪犯“得不偿失”,难以轻易地重起炉灶。

与每一个网民都息息相关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明确了入罪标准,从设立媒介和发布信息两方面详细列举了相关犯罪情节。比如,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设立3个以上网站或注册账号累计2000以上,设立5个以上通讯群组或群成员账号累计1000以上,分别均可入罪。

再如,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既包括直接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也包括发布信息的链接地址、截屏,或者将放信息到网盘后提供访问账号、密码等指引访问服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网站发布100条以上,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向成员数累计3000以上的群组发送(不论发给多少个群,群成员是否阅读,都不影响),利用关注人数累计达3万的社交网络传播,都构成本罪。这无疑给互联网平台治理恶意注册账号和恶意营销推广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与广大网民利益切身相关。如果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作案工具、数据支撑、建设网站、软件开发、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将被单独认定为犯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者是否够达到犯罪程度,只要相关资金流水达100万,或支持投入达25万,或违法所得达5万,帮助行为同样可以认定本罪。

互联网企业平台治理的法律武器

微信、QQ、腾讯110日前发布公告表明,“腾讯对利用平台设立违法违规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并持续进行严厉打击清理。”同时,将开展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专项治理行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平台规定,对违规账号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会将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不仅需要注意合法用网,更要提高警惕,防止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可以通过腾讯110小程序、微信客户端、QQ客户端入口进行投诉,各方携手共筑清朗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王妍静(QZ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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