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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越狱手机制作病毒盗窃 6人被判刑

2019-11-26 03:36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针对越狱手机制作病毒盗窃 6人被判刑

福建男子林某等人花20多万元雇人制作含有木马病毒的iOS插件,供苹果越狱(获取苹果手机操作系统iOS最高权限的一种技术手段)手机用户下载安装,用户下载后使用时,屏幕画面视频将被传送到网络存储空间。林某等人通过观看存储空间里的视频获取用户的支付密码,然后再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控制上千部越狱手机,直接转出用户资金。

11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林某犯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其他犯罪分子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查明,在9起犯罪事实中,林某参与的数额达到42万余元。林某等人不但自己利用软件插件盗刷,还将犯罪用的软件销售给他人,2017年4月左右,赖某通过林某发向林某以60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含有木马病毒的软件,林某最后收到款项4万元,并将上述作案手段传授给赖某。赖某则纠集他人实施林某所传授的作案手段,非法控制他人手机超百部,已查明盗刷数额共计32955元。林某等人还犯有侵犯公民信息罪。法院查明,林某、林某发、赖某等人共同或者伙同其他同案人非法控制他人苹果越狱手机,并非法获取他人苹果越狱手机的锁屏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网银支付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控制他人苹果越狱手机,盗刷他人资金。

法院认为,林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25887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特别严重;故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

林某发等6被告人的行为则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以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赖某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吴某、庄某等人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

法院以林某犯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4年。林某发犯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其他犯罪分子也分别获刑。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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