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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查地方性法规 纠正出租车司机应具有本地户籍规定

2025-07-22 00:23 新京报

来源标题:全国人大审查地方性法规,对多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不符合改革要求的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纠正出租车司机应具有本地户籍规定

7月21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对多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的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将具有本地户籍作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要求,应当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五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制定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五个城市完成了相关规定的修改工作。 新京报记者 吴为

解读

“规定驾驶员户籍条件已不符合党中央当前的改革精神”

据介绍,202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对五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的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审查建议提出,五个城市地方性法规以本地户籍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门槛,构成就业歧视,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稳就业”功能的实现,建议审查。

审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和实施情况请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征求了委内相关室的意见。

综合各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对户籍制度改革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作出了明确部署,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五个城市地方性法规中规定驾驶员户籍条件已不符合党中央当前的改革精神,应结合其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或者作出符合中央精神的解释和安排。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的同时,也要注意督促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出租车运营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加强安全管理,注重预防危及乘客和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发生。

进展

五个城市完成了相关规定的修改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长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过程,对各地开展城市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全国各地地域情况、发展水平、社会管理需求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地方根据户籍相关规定适度控制人口规模,保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社会安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性事务,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条件作出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对户籍制度改革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作出了明确部署和要求,明确提出“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的时代内涵与精神。对于出租车驾驶员户籍问题,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互联网、智能手机快速普及,地图软件越来越精确,导航功能越来越智能,打车软件越来越便利,外地户籍出租车驾驶员完全可以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完成本地客运工作。当前,我国的城市发展在客观上具备了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符合党中央当前改革精神的规定和安排的现实条件。

据介绍,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五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制定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2022年,五个城市完成了相关规定的修改工作。

2022年8月,又有学者对其他九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作了认真研究,并向九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其说明实际做法、立法考虑和后续工作安排,并督促这些地方参照已有审查意见抓紧修改相关规定。

关注

纠正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此外,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对于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应当予以纠正。

202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开展了专项审查。经梳理,共有3件地方性法规和2件地方政府规章存在“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综合各方意见和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不一致。

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函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其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上位法规定抓紧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同时,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将有关地方政府规章移送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督促纠正。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均同意对有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修改时限。

责任编辑:马剑(QZ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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