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证其罪:“文革”式审讯对法治的践踏(3)

2015-11-20 11:01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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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自证其罪:“文革”式审讯对法治的践踏

审讯工具:“指示”而非法律

整个“审讯工作”无一涉及法律的字眼和词汇,也就谈不上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唯一使用了“法律”这两个字的在第十五条:“敌人是唯心主义者,他们只是以主观幻想代替客观现实,用反动的资产阶级法律观代替无产阶级政策。”无产阶级的“政策”效力显然比法律大得多得多。

宣讲语录、责令学习,其目的都是要求“被审讯者”做主动、彻底的交代,把自己的“罪行”大曝天下。

审讯的“罪名”也就是“敌人”的身份,是什么样的历史身份,就犯什么样的罪,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没有进行任何界定,反复强调的是:第一要彻底交代,第二是“给出路”。我们可以根据内容推断审讯所要达到的目的,到底要“敌人”交代什么。

在第一个问题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对任何事情都是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既然要清算你的罪行,那是事出有因、查有实据的。”这表明“审讯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历史问题的清算,并非被审讯者犯了什么实际的罪行,这使得至关重要的“犯罪行为”本身存在与否,变得也不很重要了,重要的是表态——也就是认罪,材料至少五次以上指出“犯罪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

其中第五条写到:“清算罪恶的根本目的是要同反动思想决裂,将破坏因素转变为有利因素。”这一条表述相当有意思,把敌人“逮捕起来,就是事出有因,有事实根据的”,但在“彻底交待了,就可以从宽,可以重新作人”之后,就等于给了出路:在“转变了反动立场,得到了改造,还可以回到人民的行列,有的还可以称‘同志’,能把自己的名字和同志联系在一起,这是很光荣的”。一个“反动分子”,没多久就变成自己的“同志”并且“光荣”了。

无论如何,逮捕“敌人”总需要一个理由,这些“敌人”究竟为什么会遭遇“逮捕”?材料是这样表示的:“我们是伟大的无产阶级,我们要解放全人类,要改造旧世界观,也就包括你在内。”于是,“敌人”就这样被逮捕了。

材料中有句话非常传神地表现了从逮捕到审讯的非法律化特征:“我们不会无缘无故把你弄到这里来,罪恶是客观存在的,企图否认是一种幻想,是无济于事的。”一个“弄”字,多么随心所欲,多么趾高气扬。

在材料中,足以表明对“敌人”的抓捕和审讯,是完全出自“敌人”的身份、依据身份定罪的是另外两句话:“革命人民从革命立场出发,说你对人民犯了罪,而你对人民的态度是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这正说明你还决(疑似‘坚’字)持反动立场,力图再玩(顽)抗一下,所以你和人民没有共同的语言”,“我们既然把你‘请’来,就有办法把你制服。把你的问题搞清楚,只不过是个时间早晚问题。”这就是说,被审讯对象到底有什么“问题”此时是不清楚的,是“说你对人民犯了罪”,于是就成了罪犯,被逮捕、审讯,不就顺理成章了么?

要求“敌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历史问题,只在个别情况下才涉及“现行”问题的交代。虽然材料并未就“历史问题”进行时间上的划界,但主要指国民政府时期是确定无疑的。从1949年到1966年“文革”爆发已历时17年,再到1971年已经22年,有多少人能够对17年至22年前的行为有准确记忆呢?即便有记忆,那就是“犯罪”吗?

这个材料所展现的逻辑就是:由于当事人历史上曾经从事过什么样的职业或者做过什么样的职务,所以就是敌人,因此就是罪犯,就要受到逮捕、审讯乃至接受最后的判决。在这样的逻辑指导下,对于审讯人员来说,没有任何举证的要求,他们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更谈不上对法定证据的甄别、取舍了);而对于被审讯者来讲,则必须要自我供述、自证其罪,否则,不符合“敌人”的身份。不做坏事怎么能叫“敌人”呢。

在此情况下抓捕来的“敌人”,经过如此方式的审讯,不刑讯逼供、不屈打成招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明确规定不许搞“逼供信”,但由于这些“逮捕”本身就不合法,刑讯逼供现象在“文革”中使用之普遍、手段之残忍,闻所未闻。而一旦“上手段”(这是一个“文革”中的专有名词)什么样的“证据”弄不到?什么样的“结论”又做不出?在“文革”是完全不讲法律的,法律的观念被视为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罪行的范围被无限扩大,这是“文革”运动具有破坏性和毁灭性的一个重要特征。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