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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故意拖延办案 法官将受处罚

2018-04-26 07:00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最高法:故意拖延办案 法官将受处罚

北京青年报记者25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审判人员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

未能在规定审限内结案

审判人员须做解释说明

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对未能在规定审限内结案做出解释说明,督促法官在审理期限内结案,不能简单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长。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凸显,不时有建议废除审限规定的声音。但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案件上升势头持续不减,如果不规定审理期限或不执行审理期限规定,任由案件积压,势必会影响矛盾的及时解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规定》对延期开庭审理问题作出规范,填补了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漏洞。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

应在期限满15日前提出申请

《规定》明确,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按照《规定》的要求,院长应当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具体理由和案件情况,决定延长期限的长短,不能再搞‘一刀切’,顶格批准最长期限。”上述负责人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监督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院庭长审批案件的模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如何在“充分放权”的同时保证“有效监督”?

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造成拖延办案的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一方面要求法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以及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强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开,并且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规定》明确,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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