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中国> 正文

应聘者有性侵儿童记录拟禁止录用

2019-10-22 02:54 新京报

来源标题:应聘者有性侵儿童记录拟禁止录用

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这一最高检“1号检察建议”提出的防范未成年人性侵害举措,拟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草案对涉性侵儿童从业限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该如何扎牢防范性侵害的篱笆?自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启动修改以来,各界对此高度关注。草案从涉性侵儿童从业限制、校园性侵防范、公检法机关综合保护机制等方面,对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1号检察建议”

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

2018年10月,最高检发出了史上第一份检察建议书,即“1号检察建议”,向教育部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其中提及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建议发出后,截至今年1月,全国25个省区市党委、政府领导作出批示,26个省区市的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相应举措。

草案也采用了“1号检察建议”中的相关做法,写入了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具有前述行为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同时要求国务院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侵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行业约束

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最高罚款50万元

草案同时针对入职查询制度和从业限制条款,制定了罚则,违反入职查询、从业限制规定,可处最高上限50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招聘从业人员或者对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

何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草案作出明确定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校园责任

学校、幼儿园应开展性健康教育

校园性侵害具有隐蔽性和重复作案等熟人犯罪的特征,那么如何防范?依据草案,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也应遵循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规定,有性侵前科者,不能当老师、幼师。

此外,草案还对学校、幼儿园开展性教育作出了要求,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不过,学校、幼儿园应该如何开展适合年龄特点的性教育?有的基层教育工作者提出,当前学校性教育存在缺教材、缺教师等问题,教学内容也多停留在讲解生理卫生知识阶段,进行性道德、伦理教育的比较少。

司法保护

公检法可采取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措施

草案还对性侵儿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再次伤害防范、公检法的综合保护制度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其他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其他严重暴力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此外,草案在国家监护制度、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中,对防范性侵害也作出了要求。

未成年人如果遭受来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性侵害、长期虐待,可由法院撤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或由国家长期监护;父母外出务工,可以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有性侵前科者,不能被委托担任留守儿童的监护人。

另外,草案还提出,“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

背景

上海出台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据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显示,北京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009年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共4175件。其中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遭受性侵类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总人数的52.3%;儿童受性侵案件呈现低龄化特点,被害儿童最小的只有4岁,主要被害年龄段集中在6至10岁,占近半数。

上海市已于今年4月,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实施半年来,上海市排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从业人员共计13844人,发现3所学校内2名餐饮工、1名勤杂工共计3名从业人员有猥亵、介绍卖淫等刑事、行政处罚不同程度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现上述人员已被清退。

案例

张宝战猥亵儿童案

张宝战系天津市某区小学数学教师。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张宝战多次在学校教室对被害人B某等8名女学生(时年10至11岁)采取搂抱、亲吻、抚摸嘴部、胸部、臀部及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天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宝战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宝战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在校园内猥亵多名女童,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宝战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蒋成飞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成飞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成飞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成飞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成飞有期徒刑十一年。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作者:王姝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