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难:大清法治建设的失败(2)

2015-11-20 10:5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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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法治之难:大清法治建设的失败

刺刀下的变法

庚子之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仓皇西逃,途中不仅威严丧尽,而且饱尝了颠沛流离之苦,狼狈不堪,斯文扫地。她不无辛酸地自述其经历:“连日奔走,不得饮食,既冷且饿,途中口渴,命太监取水,有井矣而无汲器,或井内浮有人头,不得已,采秫枇杆与皇帝共嚼,略得浆汁,即以解渴。昨夜我与皇帝仅得一板凳,相与贴背共坐,仰望达旦”。痛定思痛之余,当政者不得不反思治国之策,“自播迁以来,皇太后宵旰焦劳,朕尤痛自刻责,深念近数十年积习相仍,因循粉饰,以致成此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图富强”。这意味着拉开了清末十年新政改革之序幕。

1901年1月29日,那拉氏以光绪帝的名义在西安颁布上谕,下诏变法,承认在“万古不易之常经”外,无“一成不变之治法”。也承认“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文法者庸人,借为藏身之图,而青吏倚为牟利之符,公事以公犊相往来,而毫无实际,人才一以资格相限制,而日见消磨,误国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结论即“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修律一事遂提上日程。

同时,面对清廷有意修律与西方法理接轨之举动,列强纷纷示好。如英国首先承诺中国倘进行法律改革,即放弃领事裁判权。其后,美国、日本、葡萄牙也相继作出类似承诺。虽此承诺仍是镜花水月,却极大地刺激了清政府的修律热情,成为晚清修律的直接动因。

1902年2月,清廷下诏:“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名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云,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主意。”据该上谕,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连衔上疏奏称,西方各国“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中国改革亦概莫能外,为此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不久,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从此,沈家本开始其主持修律的生涯。

治国必须有法

清廷委派沈家本担此重任,可谓知人矣。沈家本,字子惇,别号寄簃,清光绪年间进士,早年入仕,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考取功名后, 沈“专心法律之学”,成绩斐然。每逢刑部重要案件及重要奏稿, 堂官皆点名交由沈处理,可见当时他“以律鸣于时”殆非虚言。沉潜郎曹诸多年,沈有关律学成果频出,一发而不可收,先后撰成《压线编》《律例偶笺》《律例杂说》《刑法杂考》《秦谳汇存》《驳移汇存》《学断录》《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等书,为中国古代律学研究的深入作出了极大贡献,从而也确立了自己清代律学大家的地位。但就是这样一位精通律例、才干俱佳的人才, 入刑部近三十年,却迟迟未得重用, 仍是司员。后来由于刑部尚书薛允升的推荐,沈家本才结束几十年的刑部司员生涯,升为天津太守。

庚子之变后,经过两个月的长途奔波, 沈家本于1901年2月底到达西安。国难识忠臣, 朝廷先任命其为光禄寺卿, 不久就改任刑部右侍郎, 后又改任左侍郎,从此他长期主政刑部。劫后余生的沈家本重归刑部, 感慨甚多, 于国于己,于是写诗以“努力勿懈怠”自勉。

沈氏所主持修律大业,堪称“前无古人”之举。中华法系自战国李悝《法经》以降, 在秦汉初具规模, 至隋唐达到系统之境界, 影响深远。而后在宋元明清时期又有若干发展,虽历代王朝法典递相传习演进, 但在两千多年中整体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而这套中华法系,其内核实乃一“礼”字。何谓“礼”?《礼记》有云:“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起初属于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年间,周公制礼,实际上是将这种上古时代的社会习惯借助礼系统化、规范化,建立一套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曾指出:“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分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分、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提出礼治的口号。”儒家这套礼治理念,经过与先秦法家思想的融合,实现了儒法结合,即形成了法典化的礼。故后世儒者尽量将儒家之“礼”掺入法典,达到援礼入法之效,经过数百年努力,使得《唐律》“一准乎礼”,终究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礼教的法典化。

故沈家本所要破除的,正是这种被儒家礼教层层包裹的中华法典,说到底,他要撼动祖宗之法,重建近代法律。

此既是时势所迫,亦是沈氏之追求。沈家本认为,“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者”。治国必须有法,倘若立法不善,也等于无法。故立法当立善法。善法确立,方能推行法治,强国富民。他以日本为例,正是“明治以来,采用欧法”,于是“君臣上下,同心同德,发愤为雄,不惜财力,以编译西人之书,以研究西人之学,弃其糟粕,而撷其英华,聚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故国势日张”。反观清末中国,“法律之学世皆懵暗,自古己非,积习相仍,于今为甚”。故复兴中国法学并使之近代化之急迫与必要,显而易见,难怪沈氏呼吁“法学之讲求,乌可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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