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争
根据慈禧“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沈家本指出“参考古今,博缉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提出“会通中西”的修律原则。
修律之初, 沈家本与同伍廷芳决心先从翻译外国良法人手, 用重金广揽翻译人才,大量译介德、日、英、美、法等近代强国的民、商、刑、诉讼等法, 为着手修律做准备。在积极介绍外国法的同时, 沈家本还派人前往日本及欧洲各国进行考察,实地了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并聘请外国法学专家来华讲学, 并参与法律制定其间。这些举措使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政学说, 有系统、成规模地引入中国, 极大地推动了修律工作的展开。经过一段时间的引进与比较,沈家本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并以德、日为蓝本。究其缘由,大致因为首先德日两国社会情况和法律传统心理与中国颇为近似。当时的直隶总督袁世凯曾讲:“各国政体,以德、日为近似吾国。”德日传统专制统治相对较长,历经数次改革,但在政治上仍保留帝制,经济上没有触及地主利益,此恰是摇摇欲坠的清王朝所梦寐以求的改革模式。其次,毋庸置疑,德国法是欧洲优秀的法律之一,它对罗马法之传统既有继承,更有发展,又促使德国经济、军事飞速发展,成为欧洲后起之秀。当然最重要的直接启示在于,日本明治维新后,在大量模仿德国法的基础上,制订了自己的法律。明治维新使日本一跃而为世界强国,从地理位置上看,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从法律传统上看,同出一源,皆属中华法系。故学习日本,条件便利,顺理成章。
随着修律的深入开展, 专业法律人才问题愈渐突出。因此, 迅速培养精通中西法律的人才,以应修律之需,便成为当务之急。沈家本等人多次上奏朝廷, 陈述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获得朝廷批准后, 他们积极筹备办学, 终于在1906年9月成立了中国近代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自京师法律学堂设立后, 全国各省纷纷兴办法律学堂, 如江西法政学堂、湖南速成法政学堂、湖北法政学堂、奉天法政学堂、吉林法政学堂等。伴随示范效应之扩展, 于大量培养法律人才的同时, 也带来了现代法律知识的传播及先进法律理念的变革, 从此中国的法学教育步入了急速发展的全新阶段。
光有良法与懂法之人,尚不能达成良法之治,立善法须天下之人共守之,法治才能圆满,而法律之遵守更需要全社会人人皆养成法治素养与意识。为此,1910年10月,在沈家本的支持与推动下,中国近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成立。沈被推选为首任会长。次年5月, 法学会刊物《法学会杂志》创刊, 中外法学家纷纷为之撰写文章,法律研究渐趋热潮。中华民国成立后,《法学会杂志》复刊,沈家本欣然为之撰写了《法学会杂志序》。他深情期望“异日法学昌明, 巨子辈出, 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媲美者, 斯会实为之先河矣”。
凡涉改革之事,往往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自修律始,至清覆灭,沈家本一直同各种反对势力进行博弈,其中礼法之争最具代表性,亦贯穿始终。
自1906年始, 沈家本先从删改清朝最基本的法典《大清律例》着手, 对旧律进行改造。《大清律例》颁行于乾隆五年, 沿用一百多年, 改动不大,已不合时宜。删改《大清律例》,首要是废除凌迟、袅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沈氏上书朝廷,“刑法之当改重为轻”, 为“今日仁政之要务”, 将死刑缩控于斩决、绞决二项, 并减少死刑条款。带着条陈, 沈彻夜不眠,并让家人准备了一个厚厚的垫子, 若不能废除如许恶法, 就一直跪下去。清廷也认同刑律与立宪关系密切, 新刑律尤为宪政重要之端, 于是应允批准。
尽管沈家本为修律大臣,全面主持修律工作,但由于修律涉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问题,势必牵一发而动全身,随之修改《大清律例》工作之深入,每每触及到旧制度与旧观念之要害处,故反对势力之反弹在所难免,史称“礼法之争”。礼法之争中的礼指礼教,法指法理。法理,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用语,中国古代法律中并无此词。只是伴着近代西学东渐,这一用语渐被中国法律学者所采用。按照沈家本的解释,法理就是“法律之原理”。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治派,主张从旧刑律中,废除“子孙违反教令罪”和“和奸罪”,却遭到以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这种删除不仅是几个罪名的存废问题,而是关系到传统道德、礼治的兴败问题。因此,这场激烈的争论,实际上已升格为中西文化冲突的层面。据参与其事的董康记述,当资政院法典股审核新刑律相关争议时,“新旧之争,关于此点较前尤剧,所谓甚嚣尘上也。反对之领袖为劳乃宣,被选为资政院议员。康因兼职宪政编查馆科员,政府遣派出席,被咨询……时邀至法律股辩论,几于舌敝唇焦。”议场之辩论,因礼法双方情绪失控,导致秩序大乱。最后,因观点始终无法调和,只好采用投票法表决。后因资政院会期时间已过,新刑律全文在议场并没有全部议完。新刑律虽由清王朝上谕颁布,然关于“和奸无夫妇女罪”一条也终因礼教派占优势而获通过,这说明以法救国、依法治国之路阻力重重,举步维艰。一言以蔽之,礼教和法理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前者乃传统儒家化法律思想,以维护宗法制度;后者是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以维护“人权”为号召,进而希冀实现资本主义制度。
朝堂争辩虽告一段落,可是礼法之争却以另一种形式继续进行。礼教派甚至对法理派提出弹劾,沈家本被迫于1911年2月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