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难:大清法治建设的失败(5)

2015-11-20 10:5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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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法治之难:大清法治建设的失败

法治,未竟之事

虽修律大业戛然而止,壮志未酬,不过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末制定各类新法律草案的成绩依然显著。短短数年, 起草的主要新法有《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监狱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数十种之多。速度之快、效率之高、涉及之广让人叹为观止。沈家本领导诸位中外法学家合力起草的各部门法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体制, 贯穿于其中大量民主进步思想的法律原则, 实现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私有财产所有权原则,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 诉讼法中的公开审判原则、法庭辩论原则、证据原则以及近代法治国家的律师制度、独立审判制度、公司法制度等。尤其关键的是, 在各重阻力之下, 中国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草案终于在1907年初稿完成。《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有两千年传统的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删除了附例及与刑律无关的条文, 改为“ 总则”“分则”两编, 取消了“十恶”罪, 废除了“八议”“减”“请”“官当”等维护官僚利益的特权,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改刑罚为主刑和从刑。这已深具现代意义。

时光总让人感慨如白马过隙一般,清末修律事件距今已有百余年,然其影响与启示依然触动着一代代的中国人。上世纪四十年代,时执教西南联大的著名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曾如此剖析新法为何不能与中国社会相适应:“20世纪中国的环境虽然围绕着近代的现代的工商业社会,中国社会自身对内却还保留有浓厚的农业社会色彩,用不着把个人作单位,把竞争作前提,把法治作理想的近代的现代的法律。换句话说:现实的中国社会并不十分需要现代中国所有的各种法律。”祖宗之法已然分崩离析,而社会上的“传统”与“潜规则”却照旧我行我素,此即近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此种魅影似于二十一世纪也未能全然消褪。是故法治,仍是一个未完成的进行式,沈家本所念兹在兹的“创法难,变法尤难”七字诀,想必会继续在我们后人耳边萦绕……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