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监管到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北京团提交10件议案

2019-03-13 10:3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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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会议向中外媒体开放。图为会议现场(图片来源:tuku.qianlong.com)。千龙网记者 万小军摄

千龙网北京3月13日讯(记者 刘美君)3月11日中午12时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交议案截止时间。记者了解到,北京代表团代表共向大会提交10件议案,涵盖学前教育、老年人权益保障、金融监管、司法鉴定等内容。

今年,全国人大北京团积极踊跃通过议案法定方式建言献策。从连任代表到专业律师、从基层司法从业者到基层干部,8位领衔代表在经过深入调研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郑重提交10件高质量议案。

记者梳理发现,刘伟代表领衔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闫傲霜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制定《算法法》的议案和关于加大《刑法》中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处罚力度的议案,庞丽娟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法》立法进程的议案,马一德代表领衔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立法的议案,齐玫代表领衔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厉莉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的议案,阎建国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以规范司法鉴定行业诸多问题的议案,高子程代表领衔提出关于修改《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为及时制止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建设提供法律依据的议案和请求修改《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以改善营商环境,落实中央精神更好地服务国家大局的议案。

厉莉代表提交的议案和金融监管有关。她告诉记者,金融监管原属中央事权,从2012年开始探索将一部分金融业务监管职责交给地方。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进一步明确小贷、典当、融资担保等业务由中央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但目前地方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中还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授权,导致地方行使金融方面的执法权和监管权时,面临于法无据的困境。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厉莉也发现,金融案件审理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府院协同问题。“司法是一种事后评价,只能在案件发生后,通过事后评价来引导规范大家的行为,但如果行政管理能挺在前面,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厉莉在赴市金融局开展专题调研,在并充分了解其他省份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后提出这一议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对地方金融监管范围、职责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授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等权力。“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能明确,为地方金融部门行使监管职能提供法律依据,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也就越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代表领衔提出关于修订《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其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此,高子程提出,这一条款,适用于已经建成正在使用中的违建。然而,实践中,违建并不仅仅包括已经建完的,还包括正在进行中的,而正在盖的违建就不适用这一现行规定了。因此,强制拆除正在进行中的违建,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亟须立法完善。

责任编辑:王大治  作者:刘美君 万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