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弟代表:加大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9-03-14 14:22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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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朱建弟代表 加大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管管‘割韭菜’的赵薇们!”3月7日,面对着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全国人大代表樊芸的一句话,获得了众多网友的点赞。究竟如何管?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提交了“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提出60万元的处罚不足以震慑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建议提高罚款金额,并加大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可能被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从实践看,60万元的最高罚款金额,已经不足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朱建弟直言,相比于60万元的罚款金额,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可能取得的违法利益巨大,比如骗取发行、上市条件,避免退市和ST,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和收益已是不相匹配。

朱建弟说,不仅是相比于收益,罚款太轻,中介机构因制作、出具有虚假记载的文件所受处罚,有时甚至都要远重于上市公司所受处罚。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根据朱建弟的统计,从2013年9月到2019年1月9日,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案例合计47起,同时处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例共42起。在26起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所受处罚都重于上市公司所受处罚,甚至是对相关上市公司处以罚款的10倍至15倍。

“由此可见,不管是从目前的规范看,还是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实践看,本应就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更大责任的上市公司,反而因《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仅需承担较轻的行政责任,缺乏合理性。”朱建弟表示,目前的处罚强度缺乏对上市公司的威慑力,上市公司的重复违法率较高。

例如,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合计361家,其中,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罚的上市公司有120家,占比高达33.2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朱建弟建议,首先,需要调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六十万元的罚款限额,提高对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同时,考虑到财务造假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建议加大对因财务造假导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上市公司造假成本,进而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赵莹莹)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  作者: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