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 个人募捐
不禁止个人募集解燃眉之急
草案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根据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民政部门可对其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基于慈善目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关于定向募捐,李建国称,这类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方式。
对于草案中“禁止个人公开募捐”一说,阚珂解释:“比如说某一个人现在生病了,需要一大笔钱来治,听说了,虽然我和他没有任何关系,我想做好事,我向社会发布了募捐的消息,大家把钱捐到我这里来,我再给他。本法不提倡、不主张这样的事,道理就是没有规范的管理,行为也不规范,对他也没有办法监督,他募来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也很难划得清楚。”
阚珂特别指出,慈善法草案不禁止个人求助,个人遇到困难,亲属遇到困难,个人说向社会募集一些钱来解燃眉之急,法律并不禁止。
焦点4 税收
捐赠人享受优惠政策
草案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尽管国务院2013年的文件就有这条规定,但一直未能很好地得到落实,这次以法律授权,对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日后的操作会更便利。这一政策落实后,相当于提高了捐赠额度,对捐赠人产生更大鼓励。
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与国家的扶贫战略密切相关,希望把慈善力量引导到扶贫领域中去,这种引导不能只靠口头鼓励,肯定需要具体的财税政策倾斜。
草案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和公益捐赠人应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受限于“税收法定”原则,慈善法不能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必须通过单行税法的调整和国务院出台配套文件来完成,所以相关税收政策无法细化,但是为今后修订单行税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要求,预留了空间。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扶贫的慈善捐助税收优惠制度,鼓励开展慈善活动。”
“我们想中央2013年开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到现在两年多过去了,政策还没落实,中央就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正好现在制定慈善法,应该说很好地贯彻了中央的精神。”阚珂说。
焦点5 募捐信息
只能在指定网站发布
草案规定,公开募捐的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募捐,网络募捐要在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统一的网络上发布,电信管理机构有验证义务。另外,慈善组织可以在自己的网络上发布。
那么能不能在朋友圈发布募捐信息呢?阚珂说,专门研究过此问题,现在的朋友圈太大了,一个圈套一个圈,目前的考虑是不能这样做。法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定向募捐都不可以采用也不可以变相采用公开募捐的方式。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媒体发布了报道后,很多人来捐助,这种形式是否合法?
“媒体可以报道,但是媒体说把这个钱都捐给我,我去给他,法律本意是不可以的,媒体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阚珂说,“即使是媒体公布当事人账号,你们直接把钱打给他,法律也不是这个原意,这样还是成为了你给他发布公开募捐信息,遇到了问题你也担不了。”
近年来慈善丑闻层出不穷,不仅使慈善公信力严重透支,也伤害了人民的爱心。“怀胎十年”的慈善法草案如何规范慈善监管,真正实现善款善用?
慈善法草案对监管提出进一步要求,即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表示,草案对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也有相应规定,即工资、福利水平不能高,不能搞豪华享受,“比如坐飞机坐头等舱,恐怕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