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6 信息公开
慈善财产使用情况每年公开
“信息公开”成为排在慈善界前一道不可回避的命题。
草案对监管提出进一步要求,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草案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等措施,特别是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等。这些都有利于对慈善活动的监管。
“善款募来了以后,怎么去管理、使用?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前几年遇到了这些问题,媒体、公众诟病的一些,可能有没有用得好,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阚珂说。
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公开哪些内容,草案列得非常具体。过去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有时候网上要求的公开信息,要么就过度,要么就模糊。比如类似“每一张发票都要公开,你做善事还不能公开吗?”这种话就煽动了一些社会情绪。因为公开也是有法律边界的。
草案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
另外,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商业机密,也不能公开。
焦点7 善款管理
慈善组织员工不能坐头等舱
草案明确,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通常都有明确的操作章程和捐助对象认定标准。
另外,草案对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待遇也有相应的规定。
阚珂分析,比如某一个基金会,在这里的具体工作人员本身并不是做慈善的,因为你是拿工资的,但他这个钱是社会公众的,所以对他要有约束。现在有相关的规定,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能超过当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慈善组织的工资、福利水平不能高,我们现在做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将来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再做详细的规定。慈善组织不能搞豪华的享受,比如坐飞机头等舱、坐高铁商务座,恐怕不合适,住高级酒店也不应该。拿了慈善的钱,搞一个豪华的大楼,也不合适。”阚珂说,慈善法在基金法对公募基金的支出规定上调整,慈善支出三年平均每年不低于70%,当年的行政支出不能超过15%。
焦点8 善款使用
投资收益需全部用于慈善
慈善财产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慈善活动能否实现其慈善目的。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你不是一个营利组织,你不是企业,你拿了钱和物,应该说它是社会公共的财物,不属于你。我也在立法过程中想,慈善组织这个财产,这个所有权很特别,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捐给你了,但实际上不完全属于你,你随便用不行,想分配也不行。以上的四个原则非常重要,大家注意考虑。”阚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