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修改126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改为八岁

2017-03-13 15:22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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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民法总则草案修改126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昨天(12日)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据介绍,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记者从该审议结果报告中了解到,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草案修改后,仍为11章,共207条。

建议修改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六周岁。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岁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为宜。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六周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

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一些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书”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建议增加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的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目前已经按照审议意见完成了126处修改,根据大会议程安排,拟于明天上午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并将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  作者:左颖 牛伟坤